嘉交〔2023〕66号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
嘉兴市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补助工作方案
为推动我市水路领域碳达峰工作,根据《浙江省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 2023〕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补助原则
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 “补助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公开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
二 、补助 范围和要求
补助 范围 为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间(以 船检证书 上记载的 发 证 日期为准 ) 嘉兴 籍 的新建 内河 新能源船舶(纯锂电池动力、纯 LNG动力、氢能源动力等3类新能源船舶) ,每年 由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统计并编制新建计划(以船舶所有人和造船厂签订的造船合同或协议为准) , 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分年度实施。
三、补助对象
当年度 1 2 月 3 1 日前提交申请资料,并通过审核的船舶所有 权 人。
四 、补助条件 及顺序
单位 或 个人新建 的 内河 新能源船舶,每年 12月前由各县(市、区) 交通运输部门 统计并编制下年度新建计划,符合条件的列入申报计划和年度考核,补助按照以下条件及顺序进行:
(一) 对 列入年度 考核 目标任务,且 当年度完工并 取得船检证书 的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 进行补助。
(二) 对未列入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但当年度新建完工并取得 船检证书 , 由所在县 ( 市 、 区 ) 交通运输部门 列入下年度计划 进行补助 ,如所在县(市、区) 交通运输部门当年 已列入计划但未按时完成建造任务的 ,可 由未列入计划但已完工并取得 船检证书 的船舶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替代。
(三) 其他 当年因故未获 补助 的 , 均 由所在县 ( 市 、 区 ) 交通运输部门 列入 下一年度 计划 进行补助。
202 4 年第(二)、(三)项未补助的船舶按照 船检证书记载的 发证日期先后 排序 在 2025年 省补资金额度内依次 申报并 申请 补助, 但 超过当年度 申报 计划艘数 的不予补助。
取得 船检证书并已 获得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 补助 的船 舶, 船舶所有人 需承诺 三 年内不得转出本 船 籍港 (以船检证书上记载的 发证 日期为准 ) 、不得改变新能源动力类型, 且每艘新建船舶不可重复享受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 ,否则需退回 全部 补助。
五 、补助 资金及 标准
补助资金由市交通局根据各县(市、区) 年度计划 按照省补资金标准核定后,市财政统筹下达各县(市、区), 补助标准 根据每年度每类新建 内河 新能源船舶主机总功率占 3类新能源船舶的比例确定每类新能源动力船舶补助资金,再根据每艘船舶的能源存储量占这类船舶的比例确定每艘船补贴 ,补助资金由船舶所有人一次申请,一次下达,不重复补助 。 具体如下:
单类船舶补助资金额度 =( 当年 该类型嘉兴 籍 新建 内河 船舶主机总功率 / 当年 嘉兴 籍 新建 内河 新能源船舶主机总功率) ×当年省厅补助资金额。
(一)纯锂电动力 内河 新能源船舶补助资金根据船舶锂电池容量按比例进行补助。每艘船舶补助资金额度 =(该船锂电池电量/ 当年 嘉兴 籍 新建锂电船舶电池总电量) × 当年 该类船舶补助资金额 度 。
(二)纯 LNG动力新能源船舶补助资金根据船舶LNG燃料容量按比例进行补助。每艘船舶补助资金额度=(该船LNG燃料容量/ 当年 嘉兴 籍 新建 LNG船舶燃料总容量)× 当年 该类船舶补助资金额 度 。
(三)氢能源动力船舶补助资金根据船舶氢能源燃料容量按比例进行补助。每艘船舶补助资金额度 =(该船氢能源燃料容量/ 当年 嘉兴 籍 新建氢能源船舶燃料总容量) × 当年 该类船舶补助资金额 度 。
六 、 申请材料
(一) 《嘉兴市内河新能源船舶建造补助申请表》原件一式 两 份 (附件 1) ;
(二) 《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一 份(需与原件核验一致);
(三)船检证书复印件一份(需与原件核验一致);
(四)申请嘉兴市内河新能源船舶建造补助资金承诺书(附件 2);
船舶所有权人可自愿放弃申请补助资金,且应填写放弃补助资金承诺书(附件 3 )。
七 、申报流程
(一) 申请: 船舶所有人申领补助以船舶唯一识别码 “船舶识别号”为准, 向 船舶 所有权人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提出 申请。申请表以纸质版或者扫描电子版形式提供,签注好 船舶所有人签名或 加盖企业公章。
(二) 审核: 由 船舶 所有权人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补充材料或者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补正。
(三) 公示: 审核通过 的 ,由 船舶 所有权人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 的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 、项目内容、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
(四) 拨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 船舶 所有权人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下拨资金至交通运输部门后,及时拨付给 船舶所有人 。下拨和拨付工作原则上应于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或者财政下拨资金后 1个月内完成。 船舶所有权人所在地县(市、区) 交通运输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完成后,将资金拨付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交通运输部门。
八、各部门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嘉兴市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补助工作方案的起草和制定 , 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和考核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嘉兴市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补助工作方案 的宣传动员 和申报 、申请补助船舶信息核对、 补助标准认定、补助资金发放、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的汇总核对 和 上报等工作。市本级由市港航中心配合区交通 运输 部门做好申请信息初审等相关工作。
( 二 )财政部门: 配合 交通 运输部门 制定 嘉兴市新建内河新能源船舶补助工作方案 ,统筹落实补助资金 ,对部门的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指导各 县(市、区) 相关部门开展具体补助工作,并加强信息情况沟通,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九 、 其他事项
(一) 加强申报审查, 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办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补助资格: 不在本补助工作方案补助范围内的;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因生态环境等 问题被约谈、通报、曝光的;因自身原因引发行业重大负面 舆情 等问 题的;不服从政府应急性运输或指令性运输任务安排的。
(二) 各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及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 本方案 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并负责解释 , 对 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评估,视 引领 效果对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
(四) 本 补助工作方案自 发文 之日起 实施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 1.嘉兴市内河新能源船舶建造补助申请表
2. 申请嘉兴市内河新能源船舶建造补助资金承诺书
3. 放弃补助资金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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