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新能源项目建设的十条措施

为促进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支持加氢站、制氢厂、充换电站、新能源汽车整车或重要零部件制造及科技研发等新能源项目建设,合理规划空间布局,切实保障用地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十条支持政策措施。

一、加强空间规划统筹。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多规合一”,将加氢站、制氢厂、充换电站等新能源项目专项规划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为项目建设提供空间保障。建成区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城市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现有加油站改(扩)建加氢、充换电等新能源设施。鼓励新布点加油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充换电等新能源设施。

二、强化土地要素保障。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加氢站、制氢厂、充换电站、新能源汽车整车或重要零部件制造及科技研发等新能源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手续。

三、优化土地供应方式。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加氢站、制氢厂、充换电站、新能源汽车整车或重要零部件制造及科技研发等新能源项目用地需求,合理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及时供应,做到应保尽保。鼓励通过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新能源项目用地。对于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项目,在依法约定的前提下,首期缴纳 50% ,其余可在 1 年内分期支付。

四、合理界定土地用途。 经营性加氢站、充换电站等新能源项目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 40 年;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仅供企业内部自有车辆、租赁车辆等特定车辆加氢、充换电使用,且不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充换电站可按工业附属设施用地确定用途;新能源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 15% 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新能源汽车科技研发项目,可按科技研发确定用途,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15% 。

五、科学确定供应价格。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经营性加氢站、制氢厂、充换电站等新能源项目用地(不包含油气电混合项目用地),出让底价根据评估价格经集体研究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确定。用地集约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或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动力系统等重要零部件制造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 %执行。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区域及按 70% 比例计算后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

六、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存量土地用途用于建设加氢站、制氢厂、充换电站、新能源汽车整车或重要零部件制造及科技研发等新能源项目的,经审查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及其他存量土地资源建设新能源项目,允许以 5 年为限,享受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工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新能源项目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 15% 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七、拓展利用集体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建设加氢站、制氢厂、充换电站、新能源汽车整车或重要零部件制造及科技研发等新能源项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完成所有权登记后,可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供应。

八、简化用地审批程序。 现有加油(气)站在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改(扩)建加氢、充换电设施,不新增建筑物的,无需再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增建筑物的,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加油(气)站利用现有土地改(扩)建加氢、充换电设施,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可收购相邻的城镇低效用地,申请集中改(扩)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依法依规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改扩建需要使用相邻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九、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条件下,灵活确定加氢站、制氢厂、充换电站、新能源汽车整车或重要零部件制造及科技研发等新能源项目用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最大限度利用好土地资源。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建设自用加氢站、充换电站等新能源设施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建立协调保障机制。 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加氢站、制氢厂、充换电站等新能源项目专项规划编制的指导,在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使用、补充耕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成立新能源项目用地保障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研究解决项目规划建设中存在问题,全力保障项目用地。

本措施由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适用于加氢站、制氢厂、充换电站、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新能源汽车重要零部件制造及科技研发等新能源项目,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0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