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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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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 |
邰志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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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毕节市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二号井“ 6·28” 机电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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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 2023 〕 54-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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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时间 |
2023 年 10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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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暂停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编号: 211381********085X )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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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根据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龙宫煤矿二号井“ 6·28” 机电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暂停时任贵州省朗月天合矿业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邰志清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格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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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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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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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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