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6日金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陕西品尊能源有限公司群众路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以下问题:“加油站站长李鑫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加油站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反映了品尊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责令该加油站限期改正,并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李鑫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通过对加油站站长的行政处罚,教育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加油站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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