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十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22-2024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落地落实,加快我市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完善主城区新能源基础设施布局,我局牵头起草了《十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10月9日-11月9日。
征求意见方式:请各有关单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经信局汽车产业办(联系电话:,邮箱:syqcb@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十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8日
十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推动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相互促进,依据市经信局、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十经信文〔2022〕37号)文件要求,结合文件起草说明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补贴资金。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可统筹优先用于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及平台建设补贴,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申报兑现,市级财政不再另行安排资金重复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公用专用非营利性充电站(含改扩建)、换电站、加氢站,是指政策期间新建公用专用充电站(含改扩建)、换电站、加氢站,在申报年度企业相关业务收入处于亏损状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定、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补贴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补贴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城区(茅箭区、张湾区、经开区)充换电、加氢站基础设施建设,加氢环节,新能源载货汽车运营奖补,具体包括:
(一)充换电站、加氢站建设补贴范围: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城区新建公用专用非营利性充电站(含改扩建,充电站最少有3个充电桩)、换电站、加氢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十堰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十堰市加氢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建成并竣工验收,正式投入使用的项目。
2.充换电基础设施、加氢站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充换电设备、接口、安全等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3.主要用于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建设项目,对个人或企业(不含物流企业)自用,不对外公开运营的建设项目不予补贴。
4.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须在公用平台可查询(含位置查询、充电状态查询),换电站,加氢站暂不适用本条款。
5.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加氢站暂不适用本条款。
(二)加氢环节补贴范围: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城区加氢站加氢的燃料电池汽车和氢燃料发动机汽车给予加氢补贴,主要支持整车企业生产测试需要和终端用户车辆运营需求。城区加氢站按年度加氢数量申报财政补贴,并同时提供用户银行账号信息。
(三)新能源载货汽车运营补贴范围:对十堰城区渣土、物流运营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新能源载货汽车,给予连续两年运营补贴(2024年新增车辆补贴1年),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车辆须取得十堰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有效的道路营运证(4.5吨及以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无需道路运输证)。
2.一个申报期内单车行驶里程原则上不低于1万公里。
3.申报企业自购或租赁使用的新能源载货汽车不少于 5 辆(含5 辆)。
4.提供新能源货运配送车辆有效行驶证件或使用权证明。
第六条 补贴标准:
(一)充电站(含改扩建)、换电站、加氢站建设按主要设备(不含土地、基建、高压线缆)投资额最高不超过20%给予财政补贴,每座充电站(含改扩建)、换电站、加氢站最高补贴上限分别为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二)加氢补贴:对燃料电池汽车、氢燃料发动机汽车终端加氢用户给予10元/Kg财政补贴。
(三)新能源载货汽车运营补贴:按照新能源载货汽车核定总质量以及采用动力类型进行奖补。
核定总质量4.5吨(不含4.5吨)以下的一个申报期内奖补标准为:4000元/辆;4.5吨-12吨(不含12吨)奖补标准6000元/辆;12吨以上奖补标准为:10000元/辆。
采用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为动力类型的车型分别按上述标准的0.5倍、1倍、1.5倍执行。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检查业务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终端加氢补贴的拨付。
第八条 市经信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负责牵头组织年度申报工作;负责汇总专项资金奖补结果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发改委负责受理充换电站奖补申报、审核、绩效评价,负责汇总奖补结果报市经信局(使用中央、省级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奖补结果不报市经信局)。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新增新能源载货汽车运营奖补申报、审核、绩效评价;负责汇总奖补结果报市经信局。
第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受理加氢站基础设施建设、加氢终端补贴奖补申报、审核、绩效评价,负责汇总奖补结果报市经信局,负责对渣土运营企业宣传政策,配合市交通运输局通知城区渣土运营企业参与年度申报。
第十二条 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改、经信、城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对口申报项目的收集及形式审查,会同本级财政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收到市级补贴资金,统筹安排本级配套资金,一并拨付至申报单位(加氢补贴由市级全额承担并拨付至用户)。
第四章 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通知。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委,年度结束后联合编制印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按责任分工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市场主体,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分别向所在区发改、交通、城管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审核。各区发改、交通、城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主管部门后,市发改委、交通局、城管执法委分别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及财务进行审查核实,提出评审奖补意见。
第十六条 公示。对通过审查的企业及奖补金额,由市发改委、交通局、城管执法委通过门户网站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决定。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企业及奖补金额上报市政府审批,下发奖励文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企业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应在十堰市境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央企在堰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企业或市场主体必须如实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将作为今后项目绩效评价和审计的重要依据。对经发现虚报有关情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追回全部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为确保补贴资金落到实处,每申报年度,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分别请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充换电站、加氢站建设和加氢补助、新能源载货汽车运营奖补等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费用从市级高质量发展专项统筹。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涉奖补资金中,加氢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充换电站、加氢站建设补贴以及新能源载货汽车运营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项目建设单位、运营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首个申报年度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省级政策变化,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附件:各专项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样表
附件
充换电站、加氢站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及样表
一、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2)企业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加氢站不用提供);(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主要设备购买合同、清单、发票等复印件;(5)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加氢站不用提供);(6)网络运营平台运营时间截图(加氢站不用提供);(7)站全景照片和位置定位图;(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充装许可证;(9)申报年度是否亏损凭证(财务报表);(10)充换电站、加氢站建设项目汇总表;(11)单位接收奖补资金银行名称、账号。
二、相关样表
充换电站、加氢站建设项目汇总表(样表)
填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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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类别 |
开工 时间 |
竣工时间 |
投资金额(万元) |
申报资金 数量 (万元) |
联系人 |
联系 方式 |
备注 |
终端用户加氢补贴申报材料及样表
一、申报材料
(1)加氢站氢气充装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关于申请2022年加氢补贴资金的报告;(3)用户加氢明细表;(4)申请加氢补贴资金汇总表;(5)终端用户收款银行名称、账号等信息。
二、相关样表
关于申请202 年加氢补贴资金的报告(样表)
()区城管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十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十经信文〔2022〕37号),我公司为加氢用户代申报补贴资金,2022年我公司共为终端用户加氢 公斤,按10元/公斤的标准,共申请补贴资金 万元,现申请给予拨付。
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提供的申报资料及附件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虚报,本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及经办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报告。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加氢明细表(样表)
|
序号 |
用户名称 |
加氢时间 |
加氢数量 (公斤) |
银行名称 及账号 |
联系人 |
联系 方式 |
备注 |
新能源载货汽车运营奖补申报条件
一、申报材料
(1)运营企业经营许可执照;(2)申报车辆行驶证;(3)申报车辆十堰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有效的道路运输证(4.5吨及以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无需道路运输证);(4)申报车辆在管理平台当年行驶里程截图;(5)运营企业对申报车辆管理佐证材料(本公司拥有车辆提供购车发票,租赁使用车辆提供协议书);(6)申报车辆信息汇总表;(7)单位接收奖补资金银行名称、账号。
二、相关样表
申请车辆汇总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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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报企业名称 |
车牌号 |
购车时间 |
核定总质量 |
动力类型 |
行驶里程(公里) |
申报资金数量(万元)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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