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 〈 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年产 150 万吨新能源装备用超薄高透光伏玻璃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批复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年产 150 万吨新能源装备用超薄高透光伏玻璃制造项目位于甘泉堡工业园优势资源转化工业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 87 ° 45 ′ 31.66 ″、北纬 44 ° 16 ′ 38.19 ″。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 1. 主体工程包括原料系统, 2 × 1000 吨 / 天全氧窑生产线, 2 × 1 2 00 吨 / 天空气窑生产线,深加工生产线等。 2. 辅助工程包括变电站、氧压站、空压站、除盐水站等。 3. 储运工程包括原料库、均化库、氨水罐区等。 4. 公用工程包括给排水、供电及余热锅炉供热等。 5. 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治理设施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等。本项目总投资 445514.47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24717 万元,约占总投资的比例为 5.55% 。
二、根据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年产 150 万吨新能源装备用超薄高透光伏玻璃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 2023 〕 63 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 2023 〕 80 号),本项目符合乌鲁木齐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甘泉堡工业园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全氧窑烟气、空气窑烟气经“干法脱硫 + 复合陶瓷滤筒除尘脱硝一体化工艺”处理,分别通过 87 米、 97 米高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氯化氢、锑及其化合物、氨排放须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3-2022 )表 1 排放限值。重碱、白云石、石灰石投料口粉尘经布袋除尘净化处理,通过 41.1 米高排气筒排放,重碱、白云石、石灰石料仓、仓顶白云石、石灰石输送皮带粉尘经布袋除尘净化处理,通过 35.6 米高排气筒排放,称量皮带重碱、白云石、石灰石、小料落料点粉尘经布袋除尘净化处理,通过 33.1 米高排气筒排放,混料机进料粉尘经布袋除尘净化处理,通过 18.9 米高排气筒排放,窑头料仓粉尘经布袋除尘净化处理,通过 22 米高排气筒排放,碎玻璃皮带转运点、料仓落料点及混合料皮带转运点粉尘经滤筒除尘净化处理,通过 22 米高排气筒排放,碎玻璃掰边、落板、抽条等粉尘经滤筒除尘净化处理,通过 15.5 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3-2022 )表 1 排放限值。
镀膜机、镀膜烘干、丝印废气经 RTO 焚烧,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3-2022 )表 1 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表 3 排放限值。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3-2022 )表 B.1 排放限值,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表 1 二级厂界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磨边废水、磨边清洗废水等前处理工段产生的含玻璃尘类废水,通过磨边废水处理系统(一级沉淀 + 絮凝 + 二级沉淀 + 气浮)处理后全部回用。镀膜清洗废水、钢化清洗废水等相对较清洁废水,排入纯水处理系统(超滤 + 反渗透)处理后全部回用,纯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浓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除盐水站排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余热锅炉软水制备系统排水和余热锅炉排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经地埋式防渗生物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分区防渗设计、施工、验收;强化危废暂存库、危化品库、氨水罐区、事故池、污水处理构筑物及污水管线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 2008 )中 3 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最终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2025-2012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环境污染隐患及时处理。
(七)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并持续优化。
(八)工程建成后 3 至 5 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运营期大气、地下水和土壤等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工程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工程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本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所承诺的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应落实到位,未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 5 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 2021 〕 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 年 9 月 6 日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