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 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方案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20 5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4 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 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公司向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 87,167,187 股股份、向成都明永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65,474,962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的 注册申请。

二、 同意你公司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265,209,500 元的注册申请。

、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应当严格按照报送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23 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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