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 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方案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20 〕 5 号)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4 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 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公司向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 87,167,187 股股份、向成都明永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65,474,962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的 注册申请。
二、 同意你公司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265,209,500 元的注册申请。
三 、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应当严格按照报送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 、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七 、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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