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和轻型厢式封闭式新能源货车限行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通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和轻型厢式封闭式新能源货车(总质量4500千克以下)限行规 定作 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和轻型厢式封闭式新能源货车(总质量4500千克以下)每日9 : 00至16 : 30、18 : 30至次日7 : 00,在货车禁限行范围内道路(含城市快 速路)通行。

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还应当执行市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小客车和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已经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

二、对注册登记时车辆类型已登记为非“轻型多用途货车”的皮卡,请车辆所有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设置交通标志,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通行。

四、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 2 3 年 8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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