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 22 年及以前 年 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财政局,长春市工信局、通化市工信局:

根据《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6〕593号),《吉林省2017-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8〕50号),《吉林省2019-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20〕45号)以及 各 新能源 汽车 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的 通知要求 ,现将 20 22 年 及以前年 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购置补贴资金 ( 以下简称“省补” ) 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 对象和 范围

补贴对象 为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对应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满足相关要求:一是 20 22 年12月31日 前 , 在 吉林省 购买 并 首次落籍 ;二是 完成国家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 补贴 资金 清算 ;三是符合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四是除新能源公交车外, 2019年6月26日 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 购买或落籍的新能源 车辆 不 享受 省补。

二、补贴标准

2016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50%核定,2017 – 20 22 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25%核定。

三、申报主体及条件要求

( 一 ) 申报主体

1.个人消费者。 在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在省内销售 并落籍 的新能源车辆,由该生产企业负责 省补 的申请 。 非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经由省内销售机构销售 并落籍 的车辆,由该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一家在我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负责 省补 的申请,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

2.非个人 消费者 。对于生产企业 或 汽车销售机构已垫付省补资金的 , 由垫付主体申报 。 对于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 未 垫付省补资金的,须由购置车辆的法人单位进行申报。

( 二 ) 条件要求

1. 生产企业要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省内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和安全隐患。

2. 申报车辆 已接入 吉林省 新能源汽车 监控 平台 (以下简称“省平台”) ,实现数据对接。

3. 涉及骗补 以及补贴受益方争议的 问题车辆 和企业 暂停受理 补贴 申报 。

四、 企业 申报材料 清单

(一)《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 。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 、 行驶证 、 车辆销售发票、车辆买卖合同。

(四)生产企业售后服务、安全保障等 相关 方案。

(五)车型公告参数表。

(六) 《申请单位 承诺书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 车辆购置企业作为 申报 方 的, 须 提供《 车辆购置企业申报情况 说明 及承诺书 》, 无需 提供《申请单位 承诺书 》 和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 。

《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申请单位承诺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车辆购置企业申报情况说明及承诺书》须按要求加盖企业公章 , 提交纸质原件一式三份(市州、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一份)。其他文件报送电子版文件或扫描件,无须报送纸质版。

五、申报、审核和拨付流程

各 市(州) 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 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和受理补贴资金申报工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 申报材料 进行 审核, 并随机抽选 车辆 开展 现场 核查 ( 比例不低于3% )。各 市(州)完成审核后,须经 牵头部门 进行 社会公示( 不少于 5个工作日) 。 公示 无异议后,形成 《关于对申报 2022年及以前年度 省级新能源 汽车 购置补贴 资金 核查情况的 报告 》( 模板详见附件 ), 于2023年10月11日前分别 报送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省工信厅将 组织 省平台对 各市(州) 申报材料 进行核查并开展现场 随机抽查 , 形成核查报告并函送省财政厅 。 省财政厅 完成 财务审查后 按程序拨付 有关 资金。各 级 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 须 在 1 5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 申报企业 。

六、各自责任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汽车生产 企业 须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各 市(州) 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 牵头部门及相关 单位 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对本地申请车辆及材料的完整合规性、真实有效性和审核结果负责。地方财政部门对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负责。省工信厅 负责对 各 市(州) 上报的 核查 报告 进行审核、汇总,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资金拨付。

七、其他

(一) 相关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应按照承诺书承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

( 二 )对尚未完成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购置 补贴资金清算的车辆, 本次不予以省补清算。 待完成国 补 清算后, 可在后续省补清算期间进行申报 。

( 三 )对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吉政办发〔2016〕70号) 有关要求的 省级 新能源汽车 公共 服务 类 平台,可 一并 申请 补贴 。

( 四 ) 通过销售机构申请奖补资金的车辆,须向车辆销售所在地的市(州) 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 牵头部门 提交申请报告。其中,车辆销售与落籍所在市(州)不一致的,市(州)可不开展现场抽查,省级部门将统一组织现场抽查。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省级部门和单位

省工信厅 李新涛 0431-8890 4568

省财政厅 王识宇 0431-885505 56

省 平台 王   鹏  

(二) 市 ( 州 )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

长春市        田沛奇  

吉林市        侯  军  

四平市        孙  江  

辽源市        刘欢欢  

通化市        刘治荣  

白山市        孙立峰  

松原市        唐立波  

白城市        郝  旺  

延边州        徐  磊  

长白山管委会  李淇漫  

梅河口市      尚逊聪  

附件:关于对申报2022年及以前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核查情况的报告 ( 模板 )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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