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自治区财政支持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竞争性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建(科)发〔 2023 〕 28 号

各有关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财政金融局:

按照《宁夏城乡建设绿色低碳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 2022 〕 20 号)和《关于开展 2023 年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与评审工作的通知》(宁建〈科〉发〔 2023 〕 19 号),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定于近期开展 2023 年自治区财政支持 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竞争性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拟定 2023 年 8 月 22 日上午 8:00 ,在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会议室(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路 106 号,银川国贸中心 A 座三楼)开展评审,为期半天。时间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二、参加范围

按照《关于开展 2023 年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与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申报了自治区财政支持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的市、县(区)。

三、评审程序

市、县(区)按照抽签确定的顺序,逐一参加竞争性评审,每个地区评审时间控制在 30 分钟以内。

(一)现场陈述。 市、县(区) 原则上选 派 3 名代表参加竞争性评审,其中 1 人进行综合陈述, 其他人员负责 补充、协助 ,并参与观摩 。陈述应简洁明了、突出重点、响应方案,陈述时间不超过 15 分钟。

(二)现场答辩。 由专家组成员提出质询,市、县(区)代表进行现场答辩。代表答辩内容应简单扼要,每个市、县(区)答辩时间不超过 15 分钟。

(三)专家评分。 市、县(区)现场陈述和答辩后,由专家组成员进行打分。

(四)公布结果。 竞争性评审结束后,宣布市、县(区)得分情况。

四、其他事项

(一)答辩抽签。 评审开始前,各申报市、县(区)安排 1 名代表到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小会议室签到并抽签,确定竞争性评审顺序,提交现场答辩 PPT 和现场观摩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答辩主汇报人信息。

(二)现场观摩。 市、县(区)安排 1 名代表参加评审观摩,观摩人员于评审当日上午 8:00 前到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小会议室报到。评审期间,观摩人员全程参与、封闭管理(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三)候场准备。 评审期间,申报市、县(区)代表在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小会议室等待。评审前 3 分钟,由工作人员提前将参评市、县(区)代表引导至答辩室(大会议室),进行陈述和答辩的代表限 3 名,由工作人员引导出入。

(四)评审结果。 请观摩人员在现场等待宣布竞争性评审结果并负责向本市、县(区)传达。

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财政厅

经济建设处 白 岚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马 乐

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张立成

会议技术保障 王 涛

宁夏回族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 自治区财政厅

2023 年 8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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