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供电分公司 :
你公司报送的《 锡林郭勒盟内蒙古雁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供电工程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一)变电工程。扩建西营 110kV变电站110kV出线间隔1回。
(二)线路工程。新建 110kV输电线路,起于西营110kV变电站,止于雁大110kV变电站。新建线路长度1.45km,采用单回路架设,新建铁塔8基。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境内。
二、总体意见
本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 施后,对 环境的不利影响和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保措施进行 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应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合理布局,尽量减少土地占用和植被破坏。
(二)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8702-2014)要求。
(三)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噪声值及防噪措施应满足《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监测值应符合国家评价标准限值要求。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
四、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我厅委托 锡林郭勒盟 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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