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标题:关于大力推动酒泉独立共享储能电站发展的提案
提案内容:
2022年3月2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探索推广共享储能模式,鼓励新能源电站以自建、租用或购买等形式配置储能,发挥储能“一站多用”的共享作用。山东省首先出台了《关于促进我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提出了容量租赁、容量补偿等标准。相继,河南省发改委下发了《河南省“十四五”新型储能方案实施的通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了《“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都明确了租赁费、调峰补偿费、重放电次数等规定。在目前国内政策要求新能源项目都需强制配储的前提下,甘肃省要求酒泉市“十四五”第二批新能源项目须按15%比例配置储能项目,时长4小时。但对于电站而言,已经面临新能源设备价格上涨、储能设备价格上涨,电站成本抬高,强制配储对电站而言又是大幅提高了建设成本,影响了企业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强制配储的要求,为了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满足整体需求,目前最好的形式应该是委托有实力的企业,建设独立共享储能电站。
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酒泉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酒泉市计划2020年–2025年之间新增光伏10GW、风电14.6GW。目前,酒泉市新能源发电产业总装机容量约2119万千瓦,各电厂自备储能系统尚不完善,储能能力有限,电力系统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严重,加之新规划建设的新能源项目规模较大,电力系统急需大量的灵活性资源及安全稳定的储能调峰措施。以目前的水电、火电等调峰,能力明显不足,在水电资源、火电调峰等灵活性资源相对匮乏的情况下,技术相对成熟的独立共享式储能电站应成为优选发展方向和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措施。
现阶段大部分地区将配套储能作为新建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前置条件,但如何参与电网调度不明确,而且电源侧储能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条件不成熟,相关政策落地执行效果欠佳,部分配套储能利用率较低,只是给电厂做了一个很小的储备,投资回报率低,发电侧建设积极性不高,同时由于新能源电站本身收益率较低,配储增加了建设成本,为满足收益要求,新能源侧配置的储能设备大多选用廉价产品,管理不规范,造成了较大安全隐患。
建设独立共享储能电站,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把分散在各新能源场站建设的储能电站集中建设,供各电站共享,在解决弃风、弃光问题的同时,储能电站可由电网公司统一调度,参与辅助市场服务(调峰、调频),进入电力现货市场,参与市场化交易,这样既降低了新能源场站的建设成本,提高储能电站的使用效率及经济效益,同时统一调度,集中管理,也提高了电网的稳定性及储能电站的安全性,实现多方共赢。
建议:在省政府尚未出台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建议酒泉市政府先行一步,进一步加强政策衔接,在充分吸收、借鉴成熟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率先出台酒泉市的新型储能建设、运营方案,明确独立共享储能电站建设相关政策,细化电力现货市场储能支持政策、交易实施细则、技术监督机制、容量补偿、容量租赁机制、结算等若干措施,选择专业、有实力的企业建设独立共享储能电站,以推动储能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酒能电力〔2023〕139号
酒泉市能源局关于对酒泉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200号提案的答复
刘丽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动酒泉独立共享储能电站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以来,为构建具有更强新能源消纳能力的新型电力系统,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将发展新型储能作为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和综合效率的重要抓手。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成新型储能电站51万千瓦,其中,电源侧配建储能电站装机规模45万千瓦,电网侧共享储能电站6万千瓦。
2022年12月30日,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印发《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甘监能市场〔2022〕238号)(以下简称《规则》)。《规则》规定,独立储能电站参与调峰容量市场、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独立共享储能电站与新能源场站协商一致后,可以独立身份参与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还对储能电站参与调峰、调频市场运营方式、补偿标准、技术要求和考核方式做出明确规定。
考虑到企业自建储能电站成本高、投资收益率低、分布零散、不利于参加辅助服务等实际问题,我局正按照“统一规划、合作共赢”的思路,进行全市共享储能电站布局方案的编制工作,以实现共享储能电站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
感谢您对我市储能产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翟刚 联系电话:
酒泉市能源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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