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能源局关于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0号建议的答复

向星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发展清洁能源产业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水城区已建、在建、拟建风电、光伏、抽水蓄能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水城区 已建、在建、谋划拟建风电、光伏、抽水蓄能项目 27 个,总装机容量 536.76 万千瓦。其中:已建成投产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5 个,装机规模 18.76 万千瓦,分别为水城县曹罗坪子风电场(装机容量 4.8 万千瓦)、水城区董地街道大窑村齐心农业光伏电站(装机容量 3 万千瓦)、水城区卓阳农业光伏电站(装机容量 10 万千瓦)、六盘水西南天地煤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屋顶光伏电站(装机容量 0.59 万千瓦)、水城经济开发区屋顶光伏电站(装机容量 0.37 万千瓦);在建项目 1 个,即水城区化乐农业光伏电站(装机容量 10 万千瓦);拟建 风电、光伏、抽水蓄能项目 21 个,总装机容量 508 万千瓦(已获得省能源局核准、备案新能源项目 2 个,装机 14 万千瓦,分别为水城区黄草坝风电场、水城区猴场幸路村农业光伏电站项目;已获得省能源局下达开展前期工作计划新能源项目 18 个,装机 168 万千瓦;抽水蓄能项目 3 个,总装机容量 340 万千瓦)。

二、国家层面近年来出台有关项目用地政策情况

根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自然资发〔 2022 〕 142 号),以下项目符合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1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 )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3 )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 4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通知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6 )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 〕 89 号),以下项目符合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 )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3 )纳入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 4 )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 5 )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 2020 〕 688 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 6 )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按照《关于明确用地预审工作要点规范报部初审报告格式的通知》(自然资用途管制函〔 2022 〕 45 号)要求,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红线的,由自然资源部预审。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23 〕 12 号 )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光伏发电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项目用地相关政策出台权限在国家层面, 市级层面只能 执行 国家层面近年来出台的有关项目用地政策, 不能出台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用地政策支持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在新的关于光伏方阵用地新政策出台前,只能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支持,难以给予相关过渡性政策支持。 建议项目业主单位在申报和办理光伏、风电等电力项目时,加强与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对接,保证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改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基本草原、 Ⅰ 级保护林地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其他区域;切实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程序,以便建设项目能及时办理完善建设用地相关手续。

三、下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继续落实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关于电力项目用地相关法规、政策,积极主动向上争取新能源等项目用地政策支持,切实做好光伏、风电等电力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积极推进项目用地手续办理,确保项目早日建成并网发电,助推六盘水市电力产业清洁高效发展。

202 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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