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2023年第108号)

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被处罚单位

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禹谟镇大沟煤矿

案件名称

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禹谟镇大沟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违法违规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黔(能)煤安罚〔 2023 〕 37 号

处罚决定时间

2023 年 7 月 19 日

处罚结果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事由

2023 年 6 月 17 日至 6 月 21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毕节市能源局、金沙县能源局对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禹谟镇大沟煤矿(以下简称大沟煤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大沟煤矿存在 2 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023 年 7 月 2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对大沟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 30 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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