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发展改革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市节能中心:
现将《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的通知》(粤能节能〔2023〕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市发展改革局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粤能节能〔2023〕38号文规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立项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高新区、鹤洲新区筹备组范围内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报区发展改革局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范围内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三、报金湾区发展改革局单独进行技术审查的项目。金湾区范围内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此类项目报金湾区发展改革局进行技术审查,出具节能评审意见后,由市发展改革局出具批复。
四、请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尽快按程序遴选节能评审机构,加强人员力量配备和培训,按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节能评审相关工作经费。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0日起执行。针对上述意见二,金湾区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香洲区、斗门区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后续省节能审查政策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附件: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的通知(粤能节能〔2023〕38号)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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