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矿区北区二号露天煤矿改扩建工程(6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矿区北区二号露天煤矿改扩建工程(6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矿区北区二号露天煤矿(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国家规划的新疆伊犁伊宁矿区北区,矿井位于伊宁盆地北部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一带,行政区划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管辖,地理坐标范围:东经81°29′19″~81°29′19″,北纬44°02′23″~44°04′23″。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建设规模由400万吨/年核增至600万吨/年,剩余可采储量约9141万吨,剩余服务年限13.8年,采用露天开采模式。全区可采煤层4层,可采煤层总厚度27.85米,矿田面积7.884平方公里。本次改扩建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包括采掘工程(剥离和采煤)、排土工程(内排土和外排土)、生产系统(坑下破碎、地面储运)和防排水系统(地面防排水和采掘场排水);2.公辅工程包括生活福利区(办公楼、宿舍、食堂等)、供水供电设施、区队基地(设备配件和小修等)及采暖等;3.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噪声治理、固体废物治理、环境风险防范和生态恢复等工程。本工程产能核增后无法实现内排,2#外排土场新增面积439.7公顷;采掘场、生产系统、外排土场、区队基地、给水系统等依托现有400万t/a露天工程。本煤矿自建选煤厂变为用户型选煤厂,生产能力为900万吨/年,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已出具《关于新疆庆华55亿Nm³/a煤制天然气示范项目配套煤源(伊宁矿区北区二号露天煤矿与七号矿井)用户型选煤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伊县环审函〔2022〕8号)。本工程总投资21975.3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5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2%。

二、根据北京中矿博能生态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矿区北区二号露天煤矿改扩建工程(6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125号),该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七大片区和伊犁州直“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疆伊犁伊宁矿区北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等相关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生态监测,最大限度减轻对地表的扰动,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尽量少挖方、少填方,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有地貌;加强生态修复及管护,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进一步优化三采区开采工作面的设计方案以及布局,缩短靠近河道右岸的开采时间,加强入河泥沙量及水生生物的观测,加强自治区重点保护鱼类的保护,确保煤矿开采不对皮里青河水土及水生生物产生影响。闭矿后二号排土场距离皮里青河最近距离控制在2公里以上,三采区东部优先进行内排,扩大人工阻隔体范围,采坑边界最近距离皮里青河控制在600米以上,及时拆除地表设施,恢复原有生态、地貌。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工程生活福利区迁至苏拉宫工业园,生活污水处理依托园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道路洒水降尘用水及排土场洒水用水,不外排;矿坑水经在建的矿坑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采煤废水排放限值及《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810-2012)中防尘洒水用水水质标准后,作为地面生产系统冲洗、采掘场、排土场及道路洒水用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

严格落实《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北二号露天煤矿开采对区域水资源影响论证报告》内三采区留设保护煤柱、帷幕隔水墙等人工地下水阻隔设施建设,确保区域水环境不受煤矿开采活动影响。煤炭开采中,做好矿井涌水相关的超前预测、抽排和监测工作,杜绝事故发生。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建立地表水及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做好皮里青河及地下水跟踪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汛期加强观测地下水水位和矿坑涌水量频次,确保矿区地下水得到有效保护。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采用电锅炉供暖。施工期采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洒水抑尘、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物料堆放和运输时加盖篷布等措施。采掘场、排土场及运输过程中均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后,厂界煤尘污染物浓度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的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施工开挖土方、建筑垃圾排至露天矿外排土场。生活垃圾由伊宁市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运营期废机油、废润滑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备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土岩剥离物清运至内外排土场处置,在达产第11年,实现全部内排;矿坑水处理系统煤泥掺入沫煤后外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统一清运至伊宁市垃圾填埋场处置。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风机、泵类等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对设备及时保养和维修,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采取以上措施后运营期厂界昼、夜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20万立方米矿井水和300立方米生活污水防渗事故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水均得到妥善处置。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必须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作为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八)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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