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晶昭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金塔县晶昭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金塔皓辉330千伏汇集升压站及送出工程征占用草原申请材料和酒泉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金塔县晶昭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金塔皓辉330千伏汇集升压站及送出工程的初审报告》(酒林草审字〔2023〕6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金塔县晶昭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金塔皓辉330千伏汇集升压站及送出工程征占用位于金塔县金塔镇公地,东坝镇公地,羊井子湾乡公地,东坝镇小河口村草原0.17公顷(折2.55亩)。你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你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占用草原和破坏植被,严防草原火灾,确保草原资源安全。
三、酒泉市林业和草原局、金塔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该项目征占用草原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金塔县林业和草原局严格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1〕884号)有关规定,负责监督草原植被恢复费上缴省级财政并负责做好草原植被恢复工作。
五、本草原征占用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本草原征占用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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