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广赤峰市中心城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应用政策,鼓励赤峰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提前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我局草拟了《赤峰市中心城区提前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 于 2022年12月12日在市局官网 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示期内, 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和建议。
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内财建〔2022〕1116号)、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 “十四五”巡游出租汽车领域推广应用纯电动汽车的指导意见》( 内交发〔 2022〕513号 )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对 《细则》 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等内容进行了完善。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202 3 年 5 月 25 日
赤峰市中心城区提前更新新能源
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 关于调整农村客运 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 》 (财建〔 2022〕1号) 、 《内蒙古自治区 “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建〔2022〕111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支出预算的通知》(内财建〔2022〕1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 “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 “十四五”巡游出租汽车领域推广应用纯电动汽车的指导意见 》 ( 内交发〔 2022〕513号 ) , 为鼓励赤峰市中心城区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推广应用政策,制定本《 细则 》。
第二条 本《 细则 》用于支持新能源巡游车发展的资金来源为农村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中 的部分 退坡资金 ,总金额 968.658 万元 , 专项 用 于 赤峰市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 未到报废期的巡游出租汽车提前更新为 新能源出租汽车 的更新 奖补。
第三条 适用于 202 3 年 12月3 1 日前申请 更新 为 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 的经营者。
第四条 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提前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的,按照 “ 申 请更新 — 购置 车辆 —投入营运—申报补贴 ” 的流程进行,应当在 20 23 年 11月20日前 向 市交通运输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以下简称 “ 服务窗口 ” ) 提出 申请,由 服务窗口初审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购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办理相关手续并投入营运后,申请奖补资金。
第五条 提前更新 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 的奖补计算时间, 按照更新后的新能源出租汽车办理巡游出租车《道路运输证》之日当月起计算(含办证时间当月)至原车辆应报废时间当月截止(不含报废时间当月)。在本 《细则》 印发之日前已经更新 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 的,奖补计算时间自 本 《细则》 印发之日起计算(含印发时间当月)至原车辆应报废时间当月截止(不含报废时间当月)。
第六条 更新的 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应 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规定,综合工况续航里程 ≧ 400公里、轴距 ≧ 2700毫米、车辆电池为三元锂电池。 充电和换电方式 车型 可任选一种 。 经营者 更新新能源充电版汽车于原车辆应报废时间 每提前 1个月更换新能源汽车的给予奖补1 0 00元,提前2个月的奖补 2 000元,以此类推,最高奖补1 2 000元 ; 经营者 更新新能源换电版汽车于原车辆应报废时间 每提前 1个月更换新能源汽车的给予奖补1500元 , 提前 2个月的奖补3000元,以此类推,最高奖补18000元 。 奖补资金一次性发放给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七条 申请提前更新 新能源 巡游出租汽车, 一个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只能享受一次奖补 资金 (因交通事故 、盗抢 及 不可抗力 导致车辆报废需重新购置的情况除外),按照购置申报先后顺序,奖补资金 发放完毕为止 。
第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提前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赤峰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提前更新车辆申请表》(附件 1 ) ;
2. 《 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 》 、《车辆行驶证》 ;
3. 经营者身份证。
第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申报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资金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赤峰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提前更新新能源车辆奖补资金申领表》(附件2)
2.新能源汽车 《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 ;
3.新购置的新能源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 (需现场核实车辆) ;
4 . 原车辆的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或营转非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
5 . 经营者身份证 、银行卡信息。
第十条 服务窗口负责提前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申请材料、奖补资金申报材料 的 受理 、初审和奖补资金的计算 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主管科室 负责对申报材料、奖补资金数额进行复核。服务窗口负责奖补资金发放 工作,原则上每两个月发放一次,并 定期将发放情况报 市交通运输局 备案 。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中心城区 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提前报废更新 奖补资金 申报、审核、使用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奖补资金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改变奖补资金使用范围、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部门和人员,一经查实,将追回相应的奖补资金 ,并 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者在获得补贴资金 3年内退出正常营运的,按以下标准退回奖补资金:
第 1年退出正常营运的,退还100%奖补资金。
第 2年退出正常营运的,退还 8 0%奖补资金。
第 3年退出正常营运的,退还 6 0%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 2023年 1 2月 31 日。
附件: 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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