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支持现代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补政策的通知

省能源局 省财政厅

印发关于支持现代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奖补政策的通知

黔能源发〔2023〕2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支持我省能源产业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现代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补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 财政厅

2023年5月4日

关于支持现代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奖补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快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2〕16号)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推动煤矿规模化、智能化发展,加快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进一步提升我省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提高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能源高质量发展水平,特制定如下奖补政策。

一、支持对象

(一)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以及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

(二)贵州省境内注册的能源企业。

(三)服务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服务机构、科研机构等社会组织。

二、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煤矿安全生产建设

1.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国家矿山安监局公告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2.透明矿山建设。达到透明矿山建设验收标准,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煤矿,按总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且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煤矿智能化建设。对新实施的智能化采煤工作面,每个工作面奖补400万元;对新实施智能化掘进工作面实现掘进过程远程集控的,每个工作面奖补100万元;对符合《贵州省智能煤矿评定办法(暂行)》的智能煤矿项目,给予每矿450万元的奖励。

4.煤层气及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支持地面煤层气抽采利用(含地面抽采煤层瓦斯),按0.3元/立方米进行奖补,今后根据煤层气开发情况动态调整奖补标准;对煤矿井下瓦斯抽采每立方米奖补0.2元。

5.市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奖补。上一年度辖区内煤矿未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上一年度辖区内煤炭产量,给予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吨0.05元奖补,给予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吨0.15元奖补。

(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1.煤电机组实施完成的节能减排改造项目、供热改造且设计供热量达到100吨/小时及以上项目、灵活性改造具备在30%-100%负荷区间线性调节和快速响应能力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按工程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电厂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开工建设能耗和排放达到国家要求的大容量高参数燃煤发电项目,给予贴息补助。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融资额度并参照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贴息补助期一般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3.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标准的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直流桩200元/千瓦、交流桩1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一定补贴。

(三)煤电要素保障

1.完成电煤中长期合同任务的市(州)政府,根据实际供煤量,按0.2元/吨的标准给予奖补。

2.跨区域供应中长期合同电煤的县(市、区、特区)政府,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实际供煤量进行单列奖补,其中:对市(州)内跨县(市、区、特区)供应的按0.1元/吨进行奖补,对省内跨市(州)供应的按0.3元/吨进行奖补。

3.完成电煤中长期合同任务的煤矿,对其供应统调电厂、非统调电厂分别按8元/吨、4元/吨进行奖补。

4.迎峰度冬电力保供期,对煤电机组超过装机容量75%及以上的发电能力视为顶峰电力,并对顶峰电量实行分段式奖补。其中:对顶峰电力达75%(含)—80%(不含)的电量,按0.1元/千瓦时进行奖补;对顶峰电力达80%(含)—85%(不含)的电量,按0.12元/千瓦时进行奖补;对顶峰电力达85%(含)—90%(不含)的电量,按0.15元/千瓦时进行奖补;对顶峰电力达90%及以上的电量,按0.2元/千瓦时进行奖补。迎峰度冬电力保供具体时间每年由省能源局根据供需形势行文确定。

5.迎峰度冬电力保供期,对经批准移峰填谷组织生产的企业夜间低谷时段用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用电补助。

6.上一年度完成应急性电煤储备任务的有关地方政府、国有煤炭企业和煤炭储备中心(基地),按2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天然气政府储备能力建设

政府应急储备能力建设按罐容予以一次性补助2000元/水立方,按先建后补原则执行。

(五)其他事项

1.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现代能源产业发展。

2.对事前申报并通过评审的能源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进行奖补,奖补金额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3.支持能源行业中电力、油气、新能源、油气管道等领域安全工作和能源安全建设等。

4.国家支持的涉及能源高质量发展需省级支持的相关项目。

5.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实施

(一)严格项目申报。奖补资金按照“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对标奖励、拨付资金、监督检查”流程开展。申报范围为2022年1月1日后建成或启动建设的项目,已获奖补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按照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和煤电调节机制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支持实施的项目,仍按照原奖补标准验收清算。中央在黔、省属国有企业能源项目方案报省能源局;其他企业能源项目及市、县有关项目方案经同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州)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市(州)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对项目组织评审同意后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下达方案。

(二)严格资金拨付。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下达拨付到市(州)级财政和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市(州)级财政和能源行业管理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分配下达到县级财政和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再由县级财政和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三)严格目标考核。省能源局负责考核市(州)政府和核查中央在黔、省属国有能源项目条件,市(州)政府负责考核辖区内县(市、区、特区)政府和核查除中央在黔、省属国有外的其他能源项目条件。

(四)严格资金管理。市、县级政府要加大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投入,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各级有关政府部门、能源企业和社会组织机构要做好绩效考核工作,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认真开展事前项目绩效评估,切实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项目方案审核和资金分配、审批、拨付、复核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妥善处置关闭煤矿项目。未参与兼并重组直接关闭、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关闭、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保留后直接关闭的3类煤矿,符合国家煤炭产能认定标准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关闭验收、职工安置、注销采矿许可证,可按《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1〕32号)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拨付奖补资金,逾期未申请或未完成关闭验收、职工安置、注销采矿许可证的,均不再进行奖补。对已下达奖补资金的煤矿,逾期未完成关闭验收、职工安置、注销采矿许可证的,收回已下达的奖补资金,不再进行奖补。

申请拨付奖补资金时应提交关闭煤矿采矿权人书面申请、省能源局代章的《贵州省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验收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意见(职工安置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意见或采取一定方式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采矿权注销手续资料。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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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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