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基地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申请材料和酒泉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基地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长期占用草原的请示》(酒林草审字〔2023〕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基地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征占用位于肃州区西洞镇草原54.1441公顷(折812.1615亩)。你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你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占用草原和破坏植被,严防草原火灾,确保草原资源安全。
三、酒泉市林业和草原局、肃州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该项目征占用草原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肃州区林业和草原局严格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1〕884号)有关规定,负责监督草原植被恢复费上缴省级财政并负责做好草原植被恢复工作。
五、本草原征占用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本草原征占用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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