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牧厅能源局林草局关于做好黄河流域小水电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盟市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牧局、能源局、林草局:

按照《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和水利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黄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水电〔2021〕410号)要求,2022年,我区全面开展了小水电问题核查和评估分类工作,自治区水利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牧厅、能源局、林草局在沿黄相关旗县评估报告基础上,编织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报告》(简称综合评估报告),提出了明确的分类评估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为全面完成黄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各项任务,做好我区黄河流域小水电问题整改阶段各项工作,推动小水电发展绿色转型,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地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确保安全的原则,于2023年底前完成黄河流域6座小水电站整改工作,使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河流连通性显著改善,影响正常行洪和下游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基本消除小水电过度开发的不利影响,保持国家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力争2024年底前建立健全小水电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巩固拓展黄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果,为黄河流域人水和谐、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提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扎实推进问题整改

各地要根据综合评估报告确定的“一站一策”整改措施,编制必要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组织开展分类整改,有效解决小水电影响河流生态系统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实施方案要针对电站核查评估提出的问题和“一站一策”整改措施,逐条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制人、时间节点、技术路径、实现目标、成果保障。

针对我区黄河流域6座小水电综合评估均为整改类电站,各地要聚焦小水电整改措施落实,以保障生态流量和工程安全为重点,确保电站整改到位。在问题整改过程中,如新发现存在重大生态安全隐患且符合退出情形的,各地要及时进行再评估并启动退出程序,按照退出要求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年底前完成退出整改工作。

1.以保障生态流量和工程安全为重点,确保电站整改到位

要按照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的有关要求,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增设符合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纳入自治区及盟市监管平台。要根据河流生态保护要求,建设必要的过鱼设施,增殖放流或实行生态调度,进行厂坝间河流生态修复。大坝要按规定开展安全鉴定,消除安全隐患。泄洪能力达不到防洪要求的,要增设泄洪设施,没有放空设施的,增设放空设施。使用明令淘汰设备设施、电站厂房破旧影响景观的,要按照小水电站安全管理要求整改,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小型水库标准的,要明确管理主体,落实大坝安全责任制,水库行政、巡查、技术责任人,电站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和运行管护机制,并安装水雨情、安全监测设施。

2.以恢复河流连通性和妥善处置为目标,确保电站有序退出

电站退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规范制定实施方案,其技术要求还应当符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办水电〔2019〕188号)规定。

电站退出原则上要拆除拦河闸坝等挡水建筑物和发电设施,恢复河流连通性,同步实施生态修复,并落实好电站原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的替代措施。涉及生态敏感区、建成时间较长或高坝大库的电站拆除退出,要单独编制退出方案,合理确定工期,落实安全等措施,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风险。经综合评估后确定保留的已没有发电功能的大坝,要重新确定工程任务、等别、建筑物级别、洪水标准,完善消能、应急电源、生态流量泄放等设施设备,补建必要的过鱼设施或增殖放流,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要耐心细致地做好业主思想工作,妥善安置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必要时应开展社会风险评估。

有明确的防洪、供水、灌溉等综合利用任务及调度运行方式且综合利用功能目前难以替代的电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划和政策专题论证同意并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不退出。

3.对于保留类电站及整改验收销号的电站,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于综合利用为主的水库电站纳入水利工程严格监管。

(二)严格开展验收销号

问题整改阶段工作完成后,要依据综合评估报告,严格按照旗县(区)验收、盟市复核、自治区销号备案的流程开展整改验收销号。盟市要逐站复核各旗县(区)清理整改情况,自治区逐站对盟市、旗县(区)两级清理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三)巩固清理整改成果

1.严格控制增量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要求,严禁在禁止开发河段开发小水电,提升河流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规划的约束作用。除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偏远地区和电网未覆盖地区供电安全、建设引调水等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兼顾发电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小水电项目。对已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2.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建立巩固清理整改成果的长效机制,出台本行政区生态流量监管办法以及反映生态修复和治理成本的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小水电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

三、整改要求及验收销号条件

(一)整改类电站应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具备以下条件

1.生态流量保障工作符合水利部生态环境部有关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要求,按综合评估报告或“一站一策”实施方案确定的整改措施整改到位。

2.按规定开展了大坝安全鉴定或安全评估。

3.按要求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水库行政、巡查、技术责任人以及电站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已落实到位。

4.实施厂容厂貌改造提升,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按要求完成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6.完善了相关审批手续。

7.涉及的其他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

(二)退出类电站验收销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综合评估报告或“一站一策”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停产;拆除的设施设备已按要求拆除,要求封堵的取水口已封堵;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已按要求落实到位。

2.电站原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的替代措施已按要求落实到位。

3.保留的已没有发电功能的大坝,已重新确定工程任务、等别、建筑物级别、洪水标准,完善消能、应急电源、生态流量泄放等设施设备,补建必要的过鱼设施或增殖放流,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

4.综合评估报告或“一站一策”实施方案提出的防范与化解风险措施已落实到位。

四、实施步骤与完成时限

(一)各地要组织相关水电站对综合评估报告确定的“一站一策”进行细化,编制完成实施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表、路线图,于3月底前全面启动整改工作。

(二)对于综合评估报告确定的需要完善相关合规性手续问题,各地要督促指导水电站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合规性手续补办工作。

(三)对于落实生态流量保障与水电站安全问题整改工作,各地要督促指导水电站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同步开展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各旗县要于2023年10月20日前完成验收工作,盟市要于11月10日前完成复核抽查工作,自治区将于11月底前完成销号备案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盟市、旗县相关部门和小水电站要充分认识黄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全程指导、督促水电站整改,共同参与验收、复核等工作,加快工作进度,严格工作标准,保证工作质量,确保整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加强培训指导

盟市、旗县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加强对水电站整改工作的指导和帮扶,开展技术培训,深入现场指导,结合实际精准落实整改各项政策与措施,确保整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

要将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河湖长制督查激励与各级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范围。采用线上线下、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清理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问题,对问题突出、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公开约谈、挂牌督战,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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