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对《广州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间。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
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1号
收件单位: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科技信息处
邮编:510620
(二)电子邮件
电子邮箱: chenzh@gz.gov.cn
三、公众意见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将认真研究公众有关意见,形成反馈意见情况说明,并报送市司法局。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10日
附件
广州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领域公交车出租车辆纯电动化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穗交运〔2020〕194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本市公交电动化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是指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并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补贴奖励对象为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21日(含)在广州市首次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且在本市中心区(指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等6区,下同)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营运证的新能源公交车。外围5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补贴奖励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排奖励、提前更新减排奖励等资金,由市财政以公交电动化财政补贴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安排。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及拨付,并将市公交电动化财政补贴资金编入部门预算。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保障。
第二章 减排奖励条件及申请资料
第六条 对年度单车行驶里程达到3万公里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减排奖励,年度单车行驶里程不足3万公里的,年度减排奖励按比例扣减(减排奖励标准见附件,分8年等额支付)。
第七条 市中心区依法取得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资质的企业,每年向市交通运输局递交符合申报条件的纯电动公交车减排奖励申请,材料如下(一式两份):
(一)《广州市纯电动公交车减排奖励申请信息汇总表》;
(二)《广州市纯电动公交车减排奖励申请信息明细表》;
(三)车辆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佐证材料(首次申请时提供);
(四)车辆采购合同、销售发票等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加盖申请补贴单位公章),以及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加盖申请补贴单位公章)。
第三章 提前更新减排奖励条件及申请资料
第八条 对于提前将非纯电动公交车(原计划保留的应急运力等车辆)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的(不含2021年3月20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享受正常更新减排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额外再给予提前更新减排奖励,奖励标准为非纯电动公交车剩余经营年限应计折旧额减去该车已获得的购置补贴和车辆残值(或净值),具体核算方式如下:
车辆提前更新减排奖励金额=(非纯电动公交车实际购置价格-已获得的购置补贴)/8年×剩余经营年限-车辆残值(或净值)。
第九条 市中心区依法取得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资质的企业向市交通运输局递交符合申报条件的纯电动公交车提前更新减排奖励申请,材料如下(一式两份):
(一)《广州市纯电动公交车提前更新减排奖励申请信息汇总表》;
(二)《广州市纯电动公交车提前更新减排奖励申请信息明细表》;
(三)车辆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佐证材料;
(四)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和提前淘汰的非纯电动公交车的车辆采购合同、销售发票、行驶证、营运证、车辆残值(或净值)佐证材料等复印件(加盖申请补贴单位公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请补贴材料进行核查。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核查结果,办理补贴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 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相关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收回补贴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及使用成效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于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将纯电动公交车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的,如原车使用未满8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领取减排奖励:
(一)因电池等配件厂商经营异常导致车辆无法维修的;
(二)因交通事故等导致车辆严重损毁无法修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车辆必须提前更新的。
其余情况不给予减排奖励。符合本条条款规定的,更新车辆的首次办理注册登记时间不受本办法第三条限制。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要求,并报经市交通运输局确认的,新购置纯电动公交车减排奖励资金总额按照原车使用年度比例,核减部分地方购置补贴和原车已领取的减排奖励(最高核减金额不高于更新车辆的减排奖励金额标准),核算方式如下:
核减后的新购置车辆减排奖励总额=减排奖励金额标准-原 车已领取的地方购置补贴×(8年-已使用年度)÷8年-原车已领取减排奖励。
减排奖励金额标准按照本办法中纯电动公交车减排奖励标 准进行确定,使用年度按月折算。新购置车辆分8年等额领取核减后的减排奖励。
第十五条 满足申领提前更新减排奖励条件的纯电动公交车,应在2024年12月前申请提前更新减排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纯电动公交车减排奖励标准
附件
纯电动公交车减排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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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登记日期 |
车长类型 |
减排奖励金额 (万元/台) |
平均每年减排奖励金额 (分8年,万元/台·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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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1日及以前 |
车长>10米 |
51 |
6.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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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米<车长≤ 10米 |
38 |
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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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米<车长≤ 8米 |
37 |
4.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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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2日起至6月11日 |
车长>10米 |
59 |
7.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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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米<车长≤ 10米 |
43 |
5.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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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米<车长≤ 8米 |
39 |
4.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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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2日起 |
车长>10米 |
59 |
7.375 |
|
8米<车长≤ 10米 |
42 |
5.25 |
|
|
6米<车长≤ 8米 |
38 |
4.75 |
注:减排奖励分8年等额支付。年度单车行驶里程达到3万公里的纯电动公交车按照本表的标准申领年度减排奖励,年度单车行驶里程不足3万公里的,年度减排奖励按相应比例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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