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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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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贵州达旺矿业有限公司大湾煤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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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贵州达旺矿业有限公司大湾煤矿(东井)“ 3.16” 违法违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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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 2022 〕 03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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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时间 |
2022 年 4 月 1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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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暂扣贵州达旺矿业有限公司大湾煤矿(东井)《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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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2022 年 3 月 16 日至 19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异地执法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会同六盘水市能源局、六盘水市钟山区能源局对贵州达旺矿业有限公司大湾煤矿(东井)(以下简称大湾东井)进行现场检查,并经依法立案调查,发现大湾煤矿东井存在“ 1. 煤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组织作业。( 1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突措施: 121104 采煤工作面里段采用 120703 采煤工作面、 120704 采煤工作面作为保护层, 120703 采煤工作面、 120704 采煤工作面之间煤柱影响范围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钻孔抽采有效半径为 3 米, 40 号钻场 1 号、 13 号、 2 号孔为相邻孔, 1 号孔与 13 号孔间距 11 米, 13 号孔与 2 号孔间距 7.5 米; 40 号钻场 1 号孔未控制整个煤柱影响范围(距影响范围边缘 1 米)且未进行补孔;煤矿历史上发生过超过 500t/ 次的突出( 2003 年 5 月 3 日,煤矿 111107 集中机巷发生一起 703t/ 次的突出), 121104 补切眼 30 米巷道位于有效保护范围外,但仍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条带区域防突措施; 2021 年 9 月, 121104 回风巷在一落差为 1.8 米的断层影响区域掘进时,未把工作面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未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120705 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非倾斜、急倾斜煤层)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部分区域控制轮廓线外小于 15 米,如第 10 组孔控制轮廓线外 12 米,如第 19 组孔控制轮廓线外 10 米; 120705 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揭 4 号煤(煤厚 0.6 米)时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 121104 采煤工作面部分地段距 9 号煤 4 米,未对 9 号煤(煤厚 1 米)采取区域防突措施; 2021 年 12 月 28 日下发的东井 120802 采煤工作面 1 月份地质预报显示预报范围内受落差 2 米,倾角 30° 的正断层影响,而该工作面回采期间未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2021 年 4 月 20 日, 120205 备用面揭露 DF78 断层而未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120802 采煤工作面以 2 号、 7 号、 11 号为保护层,在开采保护层时未抽采被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 121104 回风巷末端(绞车窝)位于有效保护范围外,掘进时工作面距预抽效果无效区边界小于 20 米。( 2 )未按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煤矿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的方法对 120705 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开展效果检验,其中 1 号、 3 号、 4 号效检孔分别与 24 组、 37 组、 49 组预抽孔重叠,不符合布置于措施孔之间的要求;煤矿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方法进行 121104 采煤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1 - 1 号检测测试孔与 121104 补切眼距离 20 米; 120205 备用面沿倾向布置,倾向长度为 488.6 米(已回采 180 米),走向长度 160 米,采用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仅设计施工 8 个效果检验钻孔,每个钻孔布置 3 个测点。( 3 )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20705 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在突出煤层 7# 煤层中掘进,已掘 583 米,未建设避难硐室; 121104 综采工作面回风巷临时避难硐室内未接入压风管路并安设压风自救装置、未配备饮用水及自救器,硐室门被矸石挡住无法关闭; 2. 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1 )《关于大湾煤矿 121104 综采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及区域措施效果检验评价报告的批复》 ( 水矿通防〔 2022 〕 100 号 ) 于 2022 年 3 月 12 日批复允许 121104 回风巷回采 202m 、允许运输巷回采 202m ,但 121104 采煤工作面抽采计量装置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装设,且抽采管路上接入了 121105 采煤工作面的抽放管路, 1 月、 2 月分别对抽放管路上进行过一次人工计量, 2022 年 3 月 17 日现场检查时,本煤层抽放钻孔仅控制 130m 巷道,其余巷道未施工抽放钻孔,《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湾煤矿 121104 综采工作面(一段)抽采达标评判及区域措施效果检验评价报告》无效,工作面已回采。( 2 )矿井剩余回采煤量 2.6 万吨,可采期 0.2 个月,矿井 3 月份计划产量 13.4 万吨;准备煤量剩余 101.2 万吨,可采期不足 14 个月; 3. 未按规定安设安全监控系统:( 1 )地面封闭的带式输送机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中井主斜井煤仓上方、中井 310901 煤仓上方未设置甲烷传感器; 120205 备用面进风巷、回风隅角未设置甲烷传感器; 120802 回收工作面在 2022 年 2 月 25 日至 3 月 17 日期间未设置甲烷传感器。( 2 )未使用高浓度标准气样对井下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井下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低浓度部分调校选用标准气样浓度为 1.52% ,不符合说明书中选用浓度 2% 的标准气样进行调校的规定”重大事故隐患。 2022 年 4 月 6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依法对大湾煤矿东井作出责令停产整顿 15 日( 2022 年 4 月 6 日至 2022 年 4 月 20 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 年 4 月 8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责令 4 处煤矿停产整顿的公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公告〔 2022 年第 7 号〕)将大湾东井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告,并抄送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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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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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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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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