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04-06

各旗县区发改委、开发区经济局和巴彦淖尔供电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明电[2022]2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内能安监字〔2022〕388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现将《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参照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4日

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深刻汲取东方航空公司“3. 21”坠机事故及近期全国各类事故教训,坚决打好“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保安全”攻坚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明电[2022]2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内能安监字〔2022〕388号)和市委、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要求,结合全市能源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和市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15条重要举措,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确保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煤矿、煤炭洗选、电力、油气长输管道企业。重点检查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点单位,“小散远”发电企业,突出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企业,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隐患,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三、检查重点

(一)重要举措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是及时召开党组会分析形势研究安全监管重大问题,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二是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上追一层,追究旗、县(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事故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责任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四是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推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2.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严格执行各行业的规范标准,严格安全监管,不达安全标准的不能上马和开工,已经运行的坚决整改,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对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

3.重拳出击精准开展“打非治违”。一是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对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要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企业集团总部要建强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不具备条件的不能盲目承接相关业务,并加强对分包等关联单位的指导、监督,实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二是依法精准采取执法措施,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严防死灰复燃。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的处理,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要依规依纪从重处罚,绝不手软,并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切实起到震慑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对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猫鼠一家”的腐败问题,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三是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市民热线、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重大风险隐患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职工举报违法行为。

4.切实加强劳工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危险岗位要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工。对劳务派遣用工和灵活用工数量较多的,要重点加强执法检查,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中央企业、地方国企要带头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提高工人安全素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但不能以安全生产名义辞退农民工。

5.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一是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地区要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尽快配齐建强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监管执法任务。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提高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二是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要理直气壮,不得选择性执法,不能宽松软、走过场。强化精准执法,按照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各级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突出对事故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强化专业执法,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要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要加强定期巡查巡检,严防明停暗采。

(二)行业领域

1.煤矿安全。结合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以保供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建设,隐蔽致灾因素不清、重大风险没有管控措施、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建设,出现灾害预兆不撤人、冒险作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行为。紧盯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责任落实情况,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抓住“采、掘、机、运、通、监测监控”等主要系统,聚焦水、火、瓦斯、煤尘、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和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等关键环节,切实整治新发展理念树立不牢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防控不全面、隐患排查不深入、非法违法行为多发等突出问题。

2.煤炭洗选安全。各旗县区能源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炭洗选企业开展双重预防机制构建工作,细化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保障资金投入,做好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工作,并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闭环管理。加强设备检修、防尘防爆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3.电力安全。深入排查梳理全市范围内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紧盯问题整改。对照国家能源局《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督促企业重点排查整治安全发展理念未牢固树立和企业主体责任未真正落实问题及危险化学品在储存、使用、运输接卸、废弃处置等环节重大安全风险,严格按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及评估,加快推进相关电力企业实施尿素替代液氨改造工程。对公用燃煤(生物质)电厂的除尘器、灰斗、渣仓、粉仓、灰库、烟囱和炉后烟道、脱硫、脱销等设备设施及其钢支架,全面排查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维护、技术改造等环节安全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储能电站要深入排查电池本体安全、电池管理系统、储能系统、储能场所、安防措施、应急处置、建设安装及运维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深入排查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设备设施稳定运行、主要负责人在岗履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严格外来承包商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等,并按要求报送附件1、附件2、附件3.

4.油气长输管道安全。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自治区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能安监字[2022]288号)、《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2015)、《基于风险的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导则》(GB/T 34346-2017)、《油气管道地质灾害风险管理技术规范》(SY/T 6828-2017)、《油气管道运行规范》(GB/T35068-2018)等法律规范,对管道占压(特别是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管道巡线要达到徒步巡线全覆盖、占压问题全覆盖)、间距不足、地质灾害易发区、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交叉穿越、管道运行管理和管道附属设施法定检验等方面进行全覆盖大起底、大排查,建立完善问题隐患台账清单,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

四、工作步骤

从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1日至4月15日)。各级能源监管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迅速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4月16日至10月31日)。实行企业自查自改,旗县(区)能源监管部门全面排查,市级督查方式,把安全风险隐患查实、查准、查清,特别是要把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风险隐患排查出来。对查出的问题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和时限要求。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按照“一隐患一方案”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集中力量整改,逐一销号,动态清零;重大隐患整改期间不能保证安全的,要撤出受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级能源监管部门和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及时全面梳理,总结经验,评估成效,分析问题,强化攻坚,确保完成一批量化指标、消除一批重大隐患、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制作一套宣讲教材、选树一批企业典型。请于2022年11月5日前将整治情况总结及附件4报市发改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能源监管部门和企业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始终以如履薄冰的警觉和谨慎,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广泛发动,切实抓好各项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针对本地区事故规律特点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确保真发现问题、发现真问题。各旗县(区)要建立周报告、月调度、季分析制度,及时推动问题整改,每周向市发改委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统计数据。每月20日前向市发改委报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担当尽责,带头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带头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范标准,亲自研究细化厂矿、车间、区队、班组、岗位检查内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排查出的安全问题隐患要逐条逐项建立台帐,认真整改落实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属地能源监管部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报告。

(三)从严执法问责。各级能源监管部门和企业要按照“隐患即是事故”的要求,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把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追责问责贯穿大检查全过程。大力采取“评估+执法+服务”模式,补齐专业人员短缺的短板,实施精准高效监管。对容易引发事故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惩处,并综合运用远程信息监控、用水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现代化手段,精准发现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精准实施打击,真正解决问题。对“屡查屡犯”的要公开曝光并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导致问题突出的部门,要通报曝光,引发事故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等问题,一律采取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严肃追责问责。

(四)夯实基层基础。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十四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应急救援力量等重大工程建设,推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提升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实施基层应急能力提升计划,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机制,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级能源监管部门和企业要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在单位官网和社交平台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动员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各旗、县(区)能源监管部门于每月20日前,至少报送1个先进经验和1个反面典型案例。市发改委对各旗、县(区)报送情况将在全市发改系统进行通报。

附件:1.全市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计表

2.电力企业危化品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及治理措施清单

3.全市电力企业配套储能电站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4.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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