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关于对自治区十三届 人大四次会议第 341 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内能建复字〔 2021 〕 6 号
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 :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 王臻 代表提出 的 第 341 号 《关于促进自治区能源产业低碳绿色发展的建议》 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 协办 意见。
建议中提出 “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坚决淘汰产业链条短、产品单一、产能分散且能耗较高的技术落后产能。如小发电等”。 在淘汰煤电落后产能方面,自治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产业政策,对于不达标煤电机组按国家有关要求予以淘汰关停。 2020 年,内蒙古自治区共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5 台、 4.2 万千瓦。 “十三五” 期间,内蒙古自治区累计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21 台、 33.2 万千瓦。淘汰机组均按照国家要求拆除并报废处理了主要设备及生产线,目前已不具备再生产能力,符合国家关停拆除要求。
下一步,自治区将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 产能 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 ﹝ 2019 ﹞ 431 号)等文件要求, 进一步加大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力度,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燃煤机组(含燃煤自备机组)实施淘汰关停。
1. 在保证可靠供电前提下,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机组:单机 5 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燃煤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 10 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燃煤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 20 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燃煤机组。
2. 设计寿命期满,且不具备延寿改造的单机 30 万千瓦纯凝燃煤机组。
3. 不具备改造条件或改造后供电煤耗无法达标的燃煤机组,不具备改造条件或改造后污染物排放、水耗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燃煤机组。
4. 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要求应予关停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2021 年 5 月 13 日
签发人: 张 斌
承办人: 呼 和
电 话: 0471-
(此件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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