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园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局、科技局: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现将《梧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梧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 服务财政补贴办法》
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梧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梧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
为加快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桂财工交〔2020〕17号)、《关于印发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0〕3号),现制定梧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实施细则如下:
一、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按照桂财规〔2020〕3号规定的办法进行申报。
二、补贴资金申报、审批、拨付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充电设施建设单位(企业)应当在2021年1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外公示且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后,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级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单位(企业)。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八桂充”提供的数据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运营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外公示且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后,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级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单位(企业)。
(三)财政部门拨付本级承担的资金后,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报告及有关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辖县(市)汇总材料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设区市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下达自治区承担的资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或市)下达资金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企业)。
(四)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补贴资金安排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攻坚行动方案,财政部门安排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扶持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并纳入年度预算;我市分担的50%部分,由各县(市、区)、园区财政按照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并纳入年度预算。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工作,具体由各县(市、区)、园区的财政、发改、工信、科技等部门牵头负责,广西电网公司等配合。
(二)强化资金监管。对涉嫌违规的单位和企业,将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请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
梧财工交〔2020〕47号.pdf
《梧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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