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建房〔2020〕489号
市各物业服务公司、各新能源电动汽车用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桂建城〔2019〕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推动节能减排,现通告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分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及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年以上使用权证明)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指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等单位,在居民区公共区域建设的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二、北海市物业管理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应包括:准备材料、申请用电、现场勘察、签订用电合同装表接电、充电设备安装申请、建设施工、充电设施维护等7个阶段。北海市物业管理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事项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其中集中式充电设施(公用桩)需实行备案制,个人自用充电设施(自用桩)无需备案,具体报建审批流程参见《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北海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报建审批全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审批通〔2020〕76号,见附件1)。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和配合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建设自用充电桩。在接到自用充电桩建设资料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若不同意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当事方意见不统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住建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核实并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
四、在自用桩安装前,物业服务企业与电动汽车用户、电动汽车企业及安装公司应签订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可参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中的《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见附件2)。
五、在自用充电桩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如物业服务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影响自用充电桩所在区域安全或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等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县区住建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县区住建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协调。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自用充电桩不利于本小区的整体安全,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停止自用充电桩用电。
六、对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部门在评优评先、服务等级评定等方面给予适当加分。对不配合或阻挠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行为,相关部门加大舆论曝光力度,并进行公开通报批评。
特此通告
附件:1. 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北海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报建审批全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审批通〔2020〕76号)
2. 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1日
(联系科室:房产科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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