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5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省级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交规〔2025〕2号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2025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更新省级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 2025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省级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 年 6 月 20 日

黑龙江省 2025 年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更新省级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 2024 〕 7 号)《黑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黑政发〔 2024 〕 9 号),做好 2025 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新能源公交车更新省级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通过 “ 十四五 ” 期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省级统筹资金,对符合规定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给予的一次性补贴。

本细则所指申请人,应为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5 号)或者当地有关法规、规章等,通过特许经营、许可等方式 , 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企业 。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本细则所称的 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是指 注册地为黑龙江省的公交企业 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 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圈。

第三条 省级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 “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 ” 的原则,确保省级补贴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二章 补贴标准及范围

第四条 对更新纯电动类型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补贴 10 万元;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氢燃料电池类型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补贴 12 万元。

第五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省级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与中央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补贴范围一致。省级补贴资金支持车龄 8 年及以上,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更新后的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 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

第六条 对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更新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 2025 年省级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章 补贴的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申请人是省级补贴资金申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后,及时向车辆注册地的市(地)或县(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省级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资料的日期为准)。

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

1.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省级补贴资金申请书》(见表 1 );

2.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省级补贴申请汇总表》(见表 2 );

3.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省级补贴申请明细表》(见表 3 );

4. 企业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扫描件(或特许经营协议复印件);

5. 老旧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扫描件;

6. 老旧城市公交车的《道路运输证》扫描件,原件已灭失或无《道路运输证》的,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出具证明;

7.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扫描件;

8. 《机动车注销证明》扫描件;

9. 新购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收付款凭证扫描件

10. 新购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扫描件;

2025 年申请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间取得 ,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八条 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辖区内申请人省级补贴资金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补正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及时补正有关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符合本细则要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审核通过,并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前以书面文件(包括报告、本辖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省级补贴申请汇总表、本辖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省级补贴申请明细表)形式,将审核意见上报各市(地)交通运输部门汇总,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地)本级申请人提交的省级补贴资金申请,由各市(地)交通运输部门参照以上工作流程办理。

第九条 对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仅部分取得申报材料的,参照上述申报和审核流程办理。

第十条 各市(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申报数据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数据,于 2026 年 2 月 1 日以前,以书面文件形式(包括报告、本地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省级补贴申请汇总表、本地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省级补贴申请明细表),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四章 补贴管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国家对 2025 年中央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补贴清算意见,提出省级补贴资金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及时将省级补贴资金下达各市(地)财政部门。各市(地)财政部门及时将省级补贴资金拨付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兑现省级补贴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缴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依责履行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省级补贴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地)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省级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省级补贴资金。

(三)补贴资格评审要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审核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交通运输厅对审核过程全程跟踪监督,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五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交通运输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 “ 双监控 ” ,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 “ 双评价 ” ,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数量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 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 2025 年补贴年度结束后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 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研究决定《黑龙江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省级补贴实施细则》(黑交规〔 2024 〕 6 号)予以废止。

附件: 1. 2025 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省级补贴资金申请书

2.____ 市(地) 2025 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省级 补贴申请汇总表

3.____ 市(地) 2025 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省级补贴资金申请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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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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