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7号)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局、省发改委《关于开展2016-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收到宝应县、邗江区、广陵区上报的3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涉及2021-2022年度推广(第二批)18辆新能源汽车,申请补助资金88.0571万元,其中,江苏银宝专用车有限公司6辆,申报资金9.639万元;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8辆、申报资金61.56万元;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4辆,申报资金16.8581万元。按照通知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后将结合审核情况予以上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及时与市工信局联系。
公示期限:2025年6月19日-6月25日(共7天)。
监督电话:(派驻纪检监察组);
(局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
地址:扬州市文昌西路8号 邮编:22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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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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