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领导:
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5 月 9 日我处组织 5 名专家对新疆州行远大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进行了报废机动车新增 新能源 回收企业资质认定专家评审,企业已根据专家反馈意见完成整改, 5 月 27 日专家组一致同意该企业通过评审,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企业基本信息及评审意见附后)
按照工作程序,建议进入公示环节,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妥否,请批示。
附件: 1. 关于新疆州行远大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通过报废机动车新增新能源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评审的公示
2. 企业基本情况表
3. 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
商务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2025 年 5 月 27 日
附件 1
关于新疆州行远大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通过报废机动车新增新能源回收拆解企业资质
认定评审的公示
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715 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 2020 年第 2 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 2020 ﹞ 289 号)要求,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通过 新疆州行远大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报废机动车新增新能源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反馈,并附相应佐证材料。
联系方式:商务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监督举报:
自治区商务厅
2025 年 5 月 27 日
附件 2
企业基本情况表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营业面积(平方米)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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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疆州行远大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
360000 |
杨艳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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