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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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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 |
潘承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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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久丰紫马煤矿“12·3”顶板事故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相关责任人员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资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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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能)煤安罚〔2025〕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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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时间 |
2025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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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暂停煤矿安全检查作业从业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编号:TM522322********2315)30日的行政处罚(2025年4月9日—2025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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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根据关于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晴隆县久丰紫马煤矿“12·3”顶板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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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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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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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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