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 交通运输 局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滁州市 财政 局 关于印发《 滁州市 2025年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 县 市交通运输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市城投集团、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市公交公司、市城际公交公司 :
现将《 滁州市 2025年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 实。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滁 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滁州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8日
滁州市 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
电池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更好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皖交运函〔2025〕4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对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 8万元;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且每辆车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新购动力电池价格的50%。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申请人,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经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经地方政府批准或认定,准许其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公交票价,并纳入税务部门公交企业名录库的,可认定为城市公交企业。
本方案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本方案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 用 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 “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本方案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 2024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见附件1)相关要求。
第三条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 8年及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各地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资金使用和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并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第四条 各 县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的原则,指导申请人结合客流变化、微循环公交发展需求等,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鼓励更换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 市本级公交企业直接向滁州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截止日期为 2025年12月31日。
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申请人 要 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一)申报。 申请人 要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 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下列材料:
1.《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见附件3);
3.收付款凭证(复印件);
4.老旧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5.《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复印件,应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6.《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应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7.新购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应为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8.新购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应为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其中,序号 4-8材料以车辆为单位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应提供下列材料:
1.《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见附件4);
3.动力电池更换合同,需在合同中明确对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以及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复印件);
4.发票及收付款凭证(复印件)
5.老旧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6.新、旧动力电池包编码照片;
7.验收证明(复印件,应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其中,序号 5-7材料以车辆为单位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初审。 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全面审核相关佐证材料,实地核查新购新能源公交车辆和更换动力电池情况。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并及时( 2026年1月30日前)补正。审核无误后,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及材料,确定补贴金额,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资金申请。
(三)审核。 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初审资料,由市运管中心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市交通运输局审核通过后,会商市财政部门并同步将资金安排意见报市发改部门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至申请人。
第 六 条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已提交补贴资金申请但未拨付资金的,经审核通过后按本方案明确的标准执行。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 七 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及以下财政按90:10比例共担。 省级及以下财政具体承担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 八 条 各 县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 2026年2月 10 日前,将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加盖公章(参照附件 3 – 5 ,如有变动另行通知)报 市 交通运输 局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 九 条 市 交通运输 局 、 市 发展改革委、 市 财政 局 按职责分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 地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 。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动力电池价格的监管,及时处置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情况,确保更新补贴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交企业;要督促申请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将报废城市公交车及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 一 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 二 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三 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 四 条 本方案由 市 交通运输 局 、 市 发展改革委、 市 财政 局 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 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
2.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3.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
4.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
5.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更新与动力电池更换汇总表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
2024年第2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做好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安全有序更换动力电池工作,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具有法人资格,并遵循 “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用于更换的动力电池性能应满足 GB38031《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建议满足GB/T3148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31486《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推荐性国家标准要求。更换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应移交给回收服务网点等渠道,相关主体应按有关规定上传溯源信息。
三、更换动力电池后的整车性能应满足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389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8384《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38032《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四、已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年检、安全管理、缺陷召回、事故调查、报废回收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
五、已更换动力电池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其保险理赔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车辆保险合同约定组织开展。
特此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4年8月16日
原文: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8/content_.htm
附件 2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 更新 补贴 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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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注册登记 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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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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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须填写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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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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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完成更新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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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辆) |
本公司于 2025年 月 日至 2025年 月 日,共完成更新 辆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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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电池完成更新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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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辆) |
本公司于 2025年 月 日至 2025年 月 日,共完成更换 辆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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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核算 |
补贴标准 |
数量(辆) |
申请资金(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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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金合计(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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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单位)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 (签字 并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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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
市 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意见 (盖章) |
市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意见 (盖章) |
附件1-2.doc
附件3: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xls
附件4: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新明细表.xls
附件5: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与动力电池更换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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