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川金诺新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防城港 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审查广西川金诺新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防发改环资报〔 2024〕 50 号)及相关材料收 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 2024〕455号),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 项目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 , 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代码: 2310-450602-04-01-482284 。

(二) 项目建设单位 : 广西川金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

(三)项目 建设地点 :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大西南临港工业园榕木江大街北面 。

(四) 项目建设规模 及 主要建设内容 :年产 2万吨电池级碳酸锂(中间产品)、6万吨电池级磷酸二氢锂 、 6万吨 无水 硫酸钠 ( 副 产品 ) ;主要建设浸出净化车间、浓缩车间、碳酸锂车间、硫酸钠车间、磷酸二氢锂车间等厂房,配套建设硫酸钠库房、配碱车间、碳酸锂库房、氨水罐区、硫酸罐区和给排水等辅助生产系统。

(五) 项目 建设进度计划: 项 目拟于 2025年4月开工建设, 202 5 年 12 月 底 投产 。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不超过 48905.91 吨标准煤(当量值) /67200.01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 防城港 市 “十 五 五 ”能源消费总量。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 电力、天然气、过热蒸汽、煤、柴油 ,其中年消耗电力 10882.87万千瓦时 ,年消耗天然气 510.04万立方米,年消耗过热蒸汽(0.6兆帕,170摄氏度)167628.25吨,年消耗煤14832.00吨,年消耗柴油52.47吨 。 项目磷酸二氢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 91.86千克标准煤/吨,碳酸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2.18吨标准煤/吨。 项目 单位 承诺 通过参加绿电交易、购买绿证等措施 , 确保 项目 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 达到 50 % 以上。项目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不超过 0.538 吨标准煤 /万元。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务院《 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并 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 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

五、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 如项目投产后 项目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 、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未达到本审查意见要求的,对防城港市完成节能降碳目标造成不利影响,你委须跟踪督促项目单位落实绿电绿证消费承诺,或采取节能技改、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等措施,有效化解不利影响。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 防城港 市要加大节能挖潜力度,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做好绿电消费和购买绿证工作, 按自治区要求 完成 “十四五” 节能降碳 目标。

七、 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节能 降碳 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 5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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