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 制定 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总体部署,结合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的通知 》(黔委厅字〔 202 1 〕 2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黔府发〔 2022〕16号 )精神,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 2022〕32号)相关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进一步优化整合能源类专项资金,将原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贵州省煤电调节机制专项资金整合为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制定了《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印发。
二、《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职责 分工 、 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 、项目申报 及项目库管理 、 资金下达和管理、项目验收管理、 绩效管理、 风险控制 、 监督问责、信息公开和 附则等 十 部分,共计 三十三 条。第一部分明确了 专项资金 的政策依据、 专项资金的定义、专项资金遵循的原则 ;第二部分明确了省、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 能源行业主管部门 职责分工;第三部分明确了 专项 资金的 分配方式、支持范围、 禁止支出内容、 支持方式 等 具体 内容;第四部分规定了 申报项目应满足的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入库项目的条件、入库项目的来源、项目库的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及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的限制性规定;第五部分规定了资金的下达和管理;第六部分规定了项目验收管理;第七部分强调了 “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 及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 第八部分强调了风险控制,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部门和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第九部分规定了监督问责和信息公开;第十部分规定了《办法》实施期限至 2025年,同时原《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1〕32号)、《贵州省煤电调节机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1〕25号)同时废止。
三、《办法》规定的 专项 资金的 分配方式 、 支持范围 及 支持 方式
(一)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分为省本 级支出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能源局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使用。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 “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
(二) 支持 范围
1、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支持透明矿山建设,强化基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鼓励煤层气及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推广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应用;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进程,推动煤矿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等。
2、 能源安全保供。 落实电煤中长期合同任务,提高电力机组顶峰发电能力,支持移峰填谷企业生产用电; 支持有关地方政府、煤炭企业、煤电企业、煤炭储备交易中心完成年度电煤供应任务和 应急性电煤储备任务 ; 进一步完善天然气应急调峰保障机制,支持天然气储备、增强调峰能力。
3、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快在建煤电项目建设、推进现役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支持 煤电机组项目实施节能改造、超低排放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 改造、智能化改造 升级等,支持开工建设大容量高参数燃煤发电项目;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稳步发展,支持 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且符合国家标准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构建新型能源系统,推动煤炭、煤电、新能源联营;支持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提升绿色能源供暖制冷比例;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提升电力系统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和新能源消纳能力,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4、其他。 国家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需由地方配套安排的相关资金;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其他事项; 支持能源行业中电力、油气、新能源、油气管道等领域安全工作和能源安全建设等。 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能源产业发展;委托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管理、统计调查等相关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政府采购服务。
4、 禁止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行政事业 单位日常运转开支 ;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 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 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改扩建及违规装修等支出; 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及 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三)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补助、 融资贴息、 以奖代补、政府 购买服务 及其他 。 其中:直接补助和 贷款贴息 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 1000万元; 以奖代补,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能源安全保供项目根据项目单位任务完成量结合有关政策文件标准给予奖补。
四、《办法》规定的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和资金下达
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 、 行业发展规划和 区域 发展规划 ;完成项目立项;项目真实成熟 可靠 、 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可行 ;具有良好的能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省 能源局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 建立 项目 储备库。入库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类为 省直部门、中央在黔企业 、 省属国有企业组织上报; 一类由市县能源部门组织上报 。 项目审批先由 市、县 能源行业 主管部门 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 , 对 符合申请条件 上报省 能源局 。 省能源局采取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等方式,结合产能产量、煤电保障、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绩效管理等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集体研究,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下达申请。省财政厅对省能源局提交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要件、程序审核后,会签厅内相关处室,会同省能源局下达资金。 专项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安排给市(州)、县(市、区、特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预算到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形成预算指标推送省能源局。
申报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支持:绩效目标不明确的;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同一项目多头申报的;以前年度专项资金已支持过的。
五、项目验收管理
项目建成后分级组织验收, 经省本级拨付资金的奖补项目由省能源局负责组织验收,省对下转移支付奖补的 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
六、《办法》规定的绩效管理及监督管理
各级 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 牢固树立 “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 “双监控 ”,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 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不佳,资金拨付进度较慢及审计或财政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市县,省能源局、省财政厅视情况减少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
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将专项资金用于 “负面清单”的,追回专项资金,视情况取消三年内专项资金 申报资格; 对资金安排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严 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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