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分类补偿”到“可靠容量”,还要走多远?

从现行的分类容量电价机制,迈向基于统一“标尺”的可靠容量补偿机制,是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关键一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6年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这条转型之路已经明确了方向,但距离全面实现仍面临几个关键的“里程碑”需要跨越。

一、当前起点:分类容量电价机制已基本成型

目前,我国正处于从政府定价向市场化补偿过渡的“第二阶段”。政策已对煤电、气电、抽水蓄能和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这四大类调节性电源,建立了分类施策的容量电价机制。

煤电:自2026年起,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即每年每千瓦165元),以缓解其因发电小时数下降带来的经营压力。

气电:鼓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参照煤电方式建立容量电价机制。

抽水蓄能:实行新老电站差异化定价。对2021年633号文之后新开工的项目,实行“一省一价”,由省级部门按弥补平均成本原则制定统一的容量电价。

新型储能:这是本次政策的最大突破,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可执行容量电价,其标准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为基准,根据其顶峰能力(如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按比例折算。这标志着新型储能在系统价值上获得了与火电、抽蓄“同工同酬”的制度性认可。

然而,这种按电源类型“看身份”补偿的方式,仍存在标准不一、难以完全公平反映各类机组实际顶峰贡献的问题。

二、目标终点:统一“看能力”的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 “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其核心原则是从“看身份”转变为“看能力”

统一标尺:补偿的唯一依据是“可靠容量”,即机组在全年系统顶峰时段能够持续稳定供电的容量。无论煤电、气电还是储能,只要能在关键时刻顶上去,就按统一标准补偿。

市场化形成:补偿标准以弥补市场边际机组在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中无法回收的固定成本为基础,并统筹考虑电力供需、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

最终形态:在成熟的市场条件下,这一机制可进一步发展为通过竞争性拍卖形成价格的“容量市场”,这是发达国家采用的更高级形态。

三、需要走完的“路”:关键条件与挑战

从当前的分类机制平稳过渡到统一的可靠容量补偿机制,还有以下几段关键的路程需要走完:

电力现货市场的成熟与连续运行

这是政策明确的前提条件。可靠容量补偿机制需要在一个能够实时发现电力商品时间价值、反映供需紧张关系的现货市场环境中运行。目前,我国各地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进度不一,实现全国范围内“连续运行”并积累足够数据以支撑可靠容量的精准计量,仍需时间。

配套机制与规则的精细化建设

考核机制:必须建立严格的考核体系,对机组的实际顶峰表现进行监测与约束,未能达标的将被扣减补偿。

成本分摊与传导:容量电费或补偿费用如何公平、透明地纳入系统运行费用,并在用户侧(尤其是工商业用户)合理分摊,需要精细设计以确保用户总体成本平稳。

市场规则衔接:需要完善中长期交易与现货市场的联动,调整煤电中长期交易价格下限等,让电能量市场与容量补偿机制协同运作。

各类电源的平稳过渡与公平竞争

新型储能:虽然获得了容量电价“入场券”,但其最终收益取决于地方细则的落地(清单管理、折算比例等),且需在电能量、辅助服务和容量补偿三者间找到最优收益组合,对运营能力要求更高。

抽水蓄能:由于建设周期长、历史成本高,政策给予了过渡安排。老项目仍执行政府定价,新项目则面临向未来统一补偿机制过渡的选择,这需要平衡项目合理收益与成本约束的关系

煤电与气电:它们将从固定的分类容量电价,转向基于实际顶峰贡献的市场化补偿,其收益稳定性将更直接地与系统需求挂钩。

地方实践的探索与全国统一的协调

政策赋予了省级政府较大的实施责任。各地需根据自身新能源占比、负荷特性和市场成熟度,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考核方式和分摊机制。如何在鼓励地方探索的同时,逐步推动全国原则的统一和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是一个重要课题。

结论:路已指明,行则将至

综上所述,从容量电价到可靠容量电价,并非一蹴而就的“一步之遥”,而是一个伴随新型电力系统与电力市场体系逐步成熟而稳步推进的过程。当前,分类完善的容量电价机制为过渡奠定了坚实基础,尤其是将新型储能纳入体系,补齐了关键拼图。未来的路程,将主要取决于电力现货市场的建设进度、配套市场规则的完善程度、以及各类电源在“统一标尺”下公平竞争能的提升。这条路的终点,是一个更安全、更经济、更绿色的电力系统,它既为新能源的持续发展提供可靠保障,也为所有调节性资源的高效配置提供市场化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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