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信用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融合创新的成果,首次将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人与人”信任关系,拓展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阶段。在实现双碳目标的政策、市场、科技、金融等路径之外,能否蹚出第五条社会治理的路径?在开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新时代,能否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和推动全球绿色转型发展的公共产品和中国贡献?这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中心研究员 薛方
碳交易市场作为我国推动“双碳”目标实现的核心政策工具,近年来在制度建设与实践运行上取得了显著进展,全国统一市场已初步建立并完成首个履约周期。然而,市场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碳排放数据质量、企业履约率以及跨区域协同监管等方面的现实挑战,反映出传统以命令控制为主的监管模式在应对复杂市场行为时存在激励不足、约束力有限等问题。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与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在环境治理领域,信用监管作为一种融合了柔性激励与刚性约束的治理手段,其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为创新环境监管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将信用机制嵌入碳市场治理,有助于构建更符合市场规律、更能激发企业内生动力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框架。
当前,碳市场信用监管在法律法规供给、跨部门协同、评价标准统一及救济机制等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规范层级偏低、制度协调不足、实施机制待完善等问题。如何在法治轨道上系统构建碳市场信用监管路径,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提升监管效能,已成为关系到碳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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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指出,我国碳交易市场正在蓬勃发展之中。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规范依据,没有摆脱传统上“强制型”“威权型”环境监管模式,难以对企业主体(排放单位)发挥理想的约束和激励效果,需要充分运用信用监管方式,实现碳市场企业监管的信用改革,从激发、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角度推进我国碳市场交易的深入和健康发展。通过信用机制实现碳市场交易中的有效企业规制,应以“一体多面、分段约束”思路重新定位企业义务的要求,并结合碳市场交易的多层次特质,实现多种信用监管工具的嵌入。对此,需要从多个方面完善相应的法治保障,包括:完善碳市场企业规制的信用法律规范供给、基于行刑兼顾而规范相应信用监管机构、完善碳市场中相关主体的信用约束制度。
论文系统性地将信用监管理念与碳市场企业规制相结合,提出了“一体多面、分段约束”的监管新思路。这一思路强调企业规制应兼顾静态与动态、个体与整体、状态与定点等多重维度,并区分“基础合规”和“超合规”两个阶段,鼓励企业不断提升自身规范水平。同时,论文设计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双重工具嵌入,并建议构建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以增强监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此外,论文还从法律规范供给、行刑兼顾的机构设置、多主体信用约束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法治保障措施,为碳市场信用监管提供了较为完整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引。
该论文名称为《碳交易市场的信用监管路径与法治保障》,出自《首都师范大学学报》期刊,由来自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张新、陈海嵩共同撰写。
论文部分内容如下:










现有碳交易市场监管法律依据效力层级较低,缺乏信用惩戒的具体细则,地方实践中规则不统一、监管协同不足,导致企业履约率参差不齐,部分试点地区甚至出现大量未完成履约现象。传统监管侧重事后惩处,忽视事前预防与动态监控,难以应对碳市场专业性、复杂性带来的信用风险,亟需通过信用机制实现规制模式革新。
通过信用机制规制碳市场企业行为,需以“一体多面、分段约束”为核心思路。既要关注企业静态合规状态,也要动态跟踪其在配额清缴、交易等环节的规范程度;既要推动单个企业合规,也要带动产业链整体信用水平提升;既要实施定点监管,更要构建全流程状态监控体系。在此基础上,嵌入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具,通过税收优惠、信用积分等激励企业主动合规,依托失信档案、资格限制等措施约束违规行为,形成“日常监测—分级评估—动态处置—信用修复”的闭环管理。
完善碳市场信用监管需强化法治保障。在法律规范层面,应健全信用监测、评估、处置与修复规则,明确生态保护、履约情况等评估要素;在机构建设层面,构建独立第三方信用评估组织,整合行政、司法、社会资源;在主体约束层面,将地方政府碳排放额度分配、监管人员履职纳入考核,引导利益相关者配合信用监管。通过多维度法治措施,推动碳市场监管从外部控制向自我规制转型,为“双碳”目标实现提供制度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