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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第一,这减排量到底算不算“新增”?方法学只说“比现行节能标准好”,可很多大楼本来就要换玻璃、升级空调,现在顺手打包卖碳,等于把原本就打算干的事算成新功劳,这口子一开,老项目都能换装重来,市场怕是被“存量”稀释。而且有两年的监测期第三年才能...
版主您对建筑领域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几点疑虑非常深刻,直击自愿减排市场设计的核心挑战:额外性、数据真实性和市场需求。结合建筑领域CCER方法学及官方相关解读,可以从规则设计初衷和保障机制来逐一分析这些问题。
首先,关于减排量是否“新增”与对先行者是否公平
您的担忧可能是很多改造本是“计划内”工作,现在打包卖碳,是否在将“存量”减排包装成“新增”收益,从而稀释市场价值,并让提前行动者吃亏。
实际上,《方法学》通过一套严格的规则,恰恰是为了筛选出真正额外、原本不会发生的深度改造项目,而非奖励“顺带手”的工程。原因如下:
1. “额外性”的认定:免于论证,但门槛极高。方法学的一个关键创新是,对符合适用条件的项目,其额外性免予论证。但这绝非一个宽松的“口子”。免予论证的前提,是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措施(如更换高效冷水机组、升级外墙保温)具有投资回收期长(8-20年) 的共同特征,在没有CCER收益等额外激励的情况下,其财务指标无法达到市场基准,因此项目本身不具备投资吸引力。换言之,方法学锁定的正是那些因为“不划算”而业主原本不打算做的深度节能改造。如果一项改造(比如更换普通耗材)本身投资回收期很短,业主出于经济性就会主动实施,它根本不符合方法学的适用条件,也无法获得CCER收益。
2. 两年监测期是“基准线”的基石,而非对先行者的惩罚。方法学要求,项目在改造前需要有连续24个月的能耗监测数据作为“基准线”,且数据需与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联网。这个要求的目的在于三方面:一是确保数据真实性,即建立一个真实、可追溯、难以篡改的历史能耗记录,作为计算减排量的可靠基础。二是界定“额外”的起点,减排量核算的起始时间必须在成功联网之后。这意味着,CCER收益只奖励在建立了合规监测体系之后所发生的、超出基准线水平的减排效果。它规范的是未来项目的开发流程,并非否定在方法学出台前任何探索性减排努力的历史贡献。这些早期探索为方法学的制定提供了实践基础。三是“打包”机制旨在降低开发成本,而非降低标准。允许同一业主将多栋建筑打包申报,是为了解决单个建筑减排量小、开发成本高的问题,从而让更多有潜力的项目能够经济可行地参与市场。这提升了规模效益,但每个打包建筑仍需逐一满足方法学中关于技术措施、性能提升和数据监测的所有严格要求。
因此,规则设计的逻辑是,用CCER收益去“撬动”那些因经济性差而“沉睡”的深度节能潜力(占建筑减碳潜力的80%),而不是为即将发生的商业行为提供额外补贴。它对所有项目一视同仁地要求从建立监测基线开始,这保障了市场的公平起跑线和环境完整性。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数据可靠性与“报表美颜”的风险
您指出建筑能耗波动大,担心核查流于形式,这确实是所有能耗相关碳核算项目的共同挑战。《方法学》试图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构建一个“数据跑路、全程留痕”的透明体系来应对。
一是基准期数据要求平滑年度波动。方法学要求使用改造前连续24个月的数据作为基准,这本身就包含了不同季节、不同使用状况的周期,能够相对合理地反映建筑常态下的能耗水平,而非选取某个单一的特殊年份。
二是建立了数据强制联网与实时上传的“防线”。这是方法学中最有力的质量保障措施。项目监测数据(包括基准期和改造后)必须与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联网。这意味着 数据难以篡改(实时或定期自动上传,减少了人为干预的机会), 透明可追溯(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以及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远程在线查看和核对数据流,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和有效降低核查成本(核查不再完全依赖于临时的、抽样的现场读表,而是可以结合连续的电子记录进行交叉验证)。
三是采用“双承诺”制度强化责任。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中,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需分别对项目和减排量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承诺,即“双承诺”制度。这从法律和信用层面明确了主体责任。
四是对监测设备与系统提出明确要求。项目需要安装可连续监测的计量装置,并定期记录能耗数据。虽然现实中能耗监测系统可能存在数据精度、稳定性等挑战,但方法学将其作为准入门槛之一,旨在推动采用更可靠的系统。
因此,通过“长周期基准线+实时联网+远程监管+信用承诺”的组合拳,方法学在制度设计上极大压缩了数据造假的空间。当然,其最终效果取决于联网系统的稳定性、核查的严格程度以及违规处罚的力度。
您的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市场需求,也就是“谁来买”。
您担心建筑节能CCER在自愿市场中缺乏吸引力,其实无论哪种自愿减排方式,签发的ccer都是同质的。在市场需求方面,主要存在两种形式:
一是合规性需求(属于硬需求):这是CCER最核心、最稳定的需求来源。根据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CCER来抵销其不超过5%的年度应清缴配额量。这意味着,只要全国碳市场存在并扩大,就会产生对CCER的制度性购买需求。建筑节能CCER与其他类型的CCER(如风电、光伏)在抵销功能上是同质的。企业为了降低履约成本,会选择性价比合适的CCER,而不完全取决于项目来源的“故事”是否动听。
二是自愿性需求(属于软需求):企业出于社会责任(ESG)、品牌形象或自身碳中和承诺而购买碳信用。在这方面,项目类型的故事性确实会影响溢价。然而,建筑领域减排量巨大(有专家预计到2035年年减排量可达160万吨二氧化碳),且与城市生活、办公环境直接相关,其减排故事同样可以诠释为“打造绿色低碳建筑,提升空间能效”,具有现实意义。一些地方政策已明确鼓励购买CCER进行碳抵消。
从历史交易看,CCER市场初期成交主要集中在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建筑节能项目单个减排量可能较小,但通过“打包”模式可以形成一定规模。随着全国碳市场扩容和更多行业被纳入,对各类CCER的需求都会增长。
当然,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依赖于执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最终取决于项目审定与核查的严谨、政府监管的到位、以及交易价格的信号能否真正传导到改造决策者手中,从而激发建筑领域这160亿平方米既有公共建筑的绿色转型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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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前发布57次阅读
额外性从一出生的那天,就是一个坑,一个注定要被历史抛弃的伪概念。这个从CDM时代留下的遗产基础设施工具,整体是过时的,在CDM时代就被反复论证会导致天量的造假和欺诈,诱发人性扭曲,合理的方式就得学习CCER现有机制,主管机构通过大量调研,事先实现确定哪些技术天然具备额外性, 自动额外,随着时间的发展,不管更新额外清单,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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